被告人老周,男,193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
案发当日早上8点30分,老周因怀疑其邻居老袁偷了他家的衬衣、皮鞋、被子、现金等物品,便起来杀害老袁的念头。老周将家中一把长约30厘米的钢制菜刀藏于外套口袋中后,来到老袁的住处,同与老袁同在地坪晒太阳。二人边抽烟边闲聊,老袁见老周抽完一根烟后起身以为他要离开,便说了句“就走啊。”
谁知话音刚落,老周突然绕至其身后,他先将老袁头部的帽子取掉,然后取出菜刀朝老袁的头部砍了一刀。老袁连忙用手护住头部并大声呼救,老周又持菜刀朝老袁的头部连续砍杀六刀。住在附近的老袁亲属听到老袁的呼救后赶到现场,夺下老周手中的菜刀。老周见刀被夺便回到家中,老袁则被亲属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老周的砍杀行为致老袁头部六处受伤、右手食指一处受伤;其中,头部六处伤势均深约1.5厘米,五处伤势达颅骨骨膜层。经法医鉴定,老袁头部、右食指创口边缘整齐,创周无明显表皮剥脱,为锐器伤特征;老袁头部多处砍创,构成轻伤二级,右手指裂创,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老周持刀连续砍杀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致被害人轻伤,系故意非法剥脱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告人老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老周实施本案犯罪行为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老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老周的近亲属向被害人赔偿了医疗费,可酌情对被告人老周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老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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