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观察
哈尔滨扶持养老机构拟出细则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11-04 13:53  浏览:798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温馨提示:信息一旦丢失不一定找得到,请务必收藏信息以备急用!本站所有信息均是注册会员发布如遇到侵权请联系文章中的联系方式或客服删除!
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养老服务网看到的信息,谢谢。
展会发布 展会网站大全 报名观展合作 软文发布
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哈尔滨市财政局日前制定了《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规定,补助资金发放范围为哈市市区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法定手续齐全,评定等级达到一级以上(含一级,下同)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补助范围包括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参照执行的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模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按其收住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上述老年人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

对于补助资金发放标准,《细则》指出,对于被评定为一级以上,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分别给予一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床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补助;入住满15天(含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半个月标准计发补助;入住不满15天的不计发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机构入住老年人数超过民政部门核准床位数的不予发放补助。

关于供养补助资金,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城乡低保家庭老人入住机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低保边缘家庭(含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老人入住机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养老机构收住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含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老人,应按照政府补助额度减免老人相应费用。所需补助资金由哈市财政承担。

对于监督管理,《细则》指出,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的;凡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在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凡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家属多次投诉的;凡违反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凡向入住老年人出售居室使用权,或收取五年以上床费的,不予资助或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记者 韩丽平)

发布人:2a1f****    IP:125.64.55.***     举报/删稿
展会推荐
让朕来说2句
评论
收藏
点赞
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