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老人给水果摊小哥赠房养老,法律支持吗?
2020-11-26 16:10  浏览:889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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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制度的后遗症之一,就是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在国外,以房养老是一种常态化选择,在中国,以房养老也被很多老年人作为备选方案。以房养老的具体方案,囿于中国传统养老文化,并没有形成风尚。结合民法典对以房养老,对应的法律依据应当涉及附条件的赠与,遗赠。


首先说遗赠。以房养老的遗赠,本质上就是附条件的赠与。

民法典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民法典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收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要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配合看民法典关于附条件赠与的规定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在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指导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刑事。

结合本案来看,公证证明以房养老的事实(从新闻资料看没有看出房屋已过户),并且承诺为老人养老并处理后事,推定其为附条件赠与性质的遗赠。遗赠的意思表示已经做出,如果需要撤销,均需证明受遗赠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对现有的家属提出的老人意识不清,做出意思表示无效,笔者认为意义不大,毕竟该意思表示是在公证机构做出的,对意思表示主体的身体状况,意识状况是必须要审核的内容,家属没有明确的相反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做出意思表示时没有相应的能力,无法推翻公证文件的合法性效力。


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民法典1142条规定,易主任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遗嘱后,易主任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的法条规定,撤销原公证的遗嘱的最有效和最效率的方式,就是老人自己变更遗嘱,以新的遗嘱内容为准。结合本案来看,老人也没有意思表示说要变更遗嘱内容,为什么老人一门心思把财产送给水果摊小哥,而不给自己的血缘同胞,细思极恐。

此外,如果老人最后变更了遗嘱的内容,撤销了该份公证的遗嘱。那么水果小哥多年来照顾老人有没有对应的补偿呢。法律给与的答案是:有。好人须有好报,才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动力。民法典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所以说,无论是公证进行遗赠,还是最后遗赠没有顺利进行,水果小哥对老人进行了扶养的行为,必然会有好报。



发布人:109c****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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