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折算工龄吗?养老金会因缴费年限短吃亏吗?
2021-05-26 22:50  浏览:245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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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的退休,是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同志年满55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比正常退休年龄提早五年。




不过,有关特殊工种岗位的设置并不是自我认可。主要是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所属的行业部委的批文设置的岗位,很少有民营、外资企业设有特殊工种岗位。特殊工种岗位确认主要以职工档案为准,按照国家要求有关特殊工种名册和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必须要向地级市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随着时代的发展、生产工作条件的变化,其实有很多特殊工作已经不再特殊。2018年人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可以和企业协商一致,选择本人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任意时间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国家还将统一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结合职工档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使用,让有关信息更加准确通用。




特殊工种职工的工作年限原本是可以折算工龄的。按照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要求,对于从事井下、高低温等岗位工作,每工作满一年折算一年零三个月的工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一年折算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这是在没有实施养老保险缴费以前的待遇计发模式。


1991年,全国实施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特别是后来我国又实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模式以后,职工的缴费基数变成了影响养老金高低的重要因素。而过去的退休待遇只是跟本人的工龄和退休前的基本工资相关。那么职工的工龄(工作年限)还可不可以进行折算,额外增加工龄或工作年限呢?


200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于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请示进行了函复,明确各地可以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对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最长折算年限不得超过5年。这样就弥补了职工提前退休导致的工龄差距,但是又不至于让职工的工龄过长。不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以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再折算工龄。毕竟有关的养老待遇已经体现在缴费基数中,养老待遇实行的是多缴多得。




因此,目前在山东、山西、陕西等很多省市确实存在着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折算工龄的情况。不过,由于各地普遍是1992~1997年前后,建立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折算工龄将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


特殊工种的岗位都是非常艰苦的,因此相应的工资待遇会更高一些,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缴费基数也应当更高。缴费基数提升也会带来养老金待遇的提升,能够有效弥补提前退休导致缴费年限缩短带来的养老金减少。


不过,现在特殊工种的职工跟企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延长到正常退休年龄,这也是一种进步了。希望下一步国家的延迟退休政策也有如此的弹性。


发布人:9710****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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