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从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前不久判决一起要求某公司补缴拖欠职工22年养老保险费的案例,该案法院坚决支持职工依法维权。据悉,2019年8月6日,陈某某向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株洲市人社局”)提交了一份《投诉书》,投诉事项为公司从1995年9月至2017年12月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接收投诉后,株洲市人社局下属的原株洲市社保处作出《株洲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东某公司:经查,截至2019年11月5日,你单位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09 725.1元。”对此,该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株洲市人社局请求撤销上述补缴通知书。
本案经株洲市芦淞区法院判决,确认株洲市人社局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书合法。该院认为,本案被告株洲市人社局下属机构原株洲市社保处认定陈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增补缴的时间段为2001年1月至2017年12月,认定缴费基数是根据陈某的工资条、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进行认定。其中追缴的滞纳金均是从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开始计算。原株洲市社保处认定的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及补缴金额均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株洲市人社局下属机构原株洲市社保处作出的《株洲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判决驳回原告东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谭优、张华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