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贵港市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符合桂人社规〔2018〕2号文规定的补缴对象及范围的,可按规定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20-12-23 21:39  浏览:80322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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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请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号)规定的补缴对象及范围的,可按规定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属于桂人社规〔2018〕2号文规范的补缴对象。符合申请办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接管理职责的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补缴时,需提供原始档案材料或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认定和从教年限登记表、聘用证书、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原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单位)签署的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需经当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再确认),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补缴。

【来源: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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