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X8年5月,林晓晓入职某杂志社,先后从事会计、出纳工作。因杂志社一直未为林晓晓办理缴纳社会保险,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X年12月10日,杂志社作出《关于林晓晓同志社会养老问题的会议纪要》,决定为林晓晓开立社会养老账户,并予以补缴。但该方案并未实际实施。201X年9月,林晓晓达退休年龄。之后,林晓晓持续在杂志社工作至201X年2月离职。
林晓晓在杂志社工作30余年,杂志社未为林晓晓缴纳养老保险,且现在无法补办,导致林晓晓达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待遇,故杂志社应承担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给林晓晓造成的损失,应按月支付林晓晓养老保险待遇,至林晓晓死亡止。
关于赔偿标准,因劳动者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难以精确界定,所以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标准按照同期西京市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的60%核发,由杂志社自林晓晓离职后按月支付,至林晓晓去世时止。
后杂志社不服,向西京中院提起了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杂志社未依法为林晓晓办理并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现林晓晓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客观上无法补办养老等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其不能正常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杂志社应承担因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给林晓晓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判令杂志社按月向林晓晓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至林晓晓死亡止,该方式并无不妥。对于赔偿标准问题,一审法院判决杂志社按照同期西安市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的60%向林晓晓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由于该标准不明确,将有可能导致判决内容无法执行,所以法院支持了林晓晓所主张的请求,按其在职时月工资75%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