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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亲有养老金 儿女拒绝赡养,法院:不可以
2021-08-30 18:51  浏览:298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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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思源是常理,人生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孝敬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时有发生。


今年96岁的老人杨某某,本该在家含饴弄孙安享晚年,但无奈的她却坐上了原告席,将自己四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她们每个月支付自己赡养费1000元。其中两个女儿拒绝支付,理由是老母亲有养老金,能够满足自己的生活所需。


那么老人家有养老金,儿女是否可免除赡养义务?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杨某某和四个女儿的赡养纠纷案件。




据判决书显示,杨某某生于1925年2月,居住在陕西省靖边县,生育有四女一子,目前儿子已经去世。儿子去世后,年事已高的杨某某年事已高,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


儿子去世后,杨某某要求四个女儿赡养自己,但四人均未对老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导致杨某某无人赡养,处于生活无法维系的状态。无奈之下,杨某某只能将四名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每人支付自己赡养费1000元,并承担本次的诉讼费用。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女儿罗某甲、罗某乙在庭上辩称,自己不同意支付赡养费,理由是老母亲有养老金,能够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所需,无需女儿们支付赡养费。女儿罗某丙同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女儿罗某丁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杨某某已是96岁高龄的老人,且因疾病等原因,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四被告作为原告杨某某的成年子女,原告有权请求其依法给付赡养费,故对原告杨某某请求四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四被告应当负担的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应当以陕西省202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11376元/年为基础,同时鉴于原告杨某某已是96岁高龄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现状,其赡养费用的计算应同时参照《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中关于护理费(100元/天)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


综上,原告杨某某每月所需的赡养费用为3930元,故对原告杨某某主张由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的赡养费用,依法支持982.50元。对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对被告不同意给付赡养费用的答辩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2日前给付原告杨某某当月赡养费用982.50元,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发布人:e846****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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