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取购房资格,享受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福利,近年来,有些人想通过支付费用获得企业“职工身份”来代缴社保,然而纠纷时有发生。3月9日,记者从成都彭州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虚构劳动关系代补缴养老保险引起的纠纷,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代缴人退还相关费用52214.2元。
虚构劳动关系办理补缴养老保险
法院判决退还钱款
2016年12月,王梅(化名)与张秀丽(化名)口头约定:王梅委托张秀丽为其办理补缴社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相关事宜,王梅向其支付5.8万元。
张秀丽遂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为王梅在山东省某县办理补缴养老保险,后因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无法转回四川本地继续缴纳,王梅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支付的费用5.8万元。
张秀丽辩称自己已经按照约定为其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不同意退款。
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查询王梅养老账户显示: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止,王梅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额4450.32元,个人缴费额1335.48元。
2021年1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代缴人退还相关费用52214.2元。
法官说法:
公民基本养老保险 应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上
承办此案的刘佩云法官介绍,国家为保障公民在年老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公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度的规定,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本案中,王梅并未与公司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张秀丽为其虚构劳动关系补缴社保,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按照合同无效的相关处理原则,扣除缴纳社保账户的5785.8元,张秀丽应当将收取的剩余款项52214.2元返还王梅。
刘佩云法官提醒,虽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违规补缴社保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法院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但是该行为同样不受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属于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法官提醒,不要试图通过各种不法手段实现不法目的,相关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弄得“偷鸡不成倒蚀把米”。
王月诗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