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
文/华夏东方养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基金经理张后奇
近年来随着老龄化问题的日趋严重,我国金融权威部门的权威人士曾在多个场合呼吁引导社会居民储蓄资金推动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发展,弥补我国老龄化时代社会保障资金不足、养老基金潜在缺口较大的问题。
本人作为一名金融从业26年、从事专业养老金投资管理业务十多年的从业人员在此呼吁:
1、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发展应该立法先行,把个人账户的第三支柱养老基金与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法或者养老保险基金单行法规之中。从法律架构上和法律规范上确保我国养老基金三大支柱的发展源自于一部统一的法律。在实践中也有利于政策法律的适用原则一致、税收优惠政策一致、投资积累的机制一致、领取支付的方式一致,从法律机制上畅通养老基金三大支柱的有机连接和账户联通,避免对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发展的政策歧视和重视不够。
2、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应充分借鉴中外已有的养老金业务实践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在法律框架上我国应该大胆借鉴美国社会实践中已经行之有效的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基金(IRA)的成套经验,从专项法规颁布、税收优惠政策(年度个人免税额度)、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积累机制、基金托管制度、账户管理制度、领取支付方式、基金的各类投资管理机构选择、基金管理的基本投资理念、资产配置与投资政策、投资限制、风控原则等各个方面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定。
3、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发展应该充分借鉴我国公募基金23年规范化发展的宝贵经验,充分借鉴2001年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成立20周年以来在投资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以及近年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运作的经验,充分借鉴2005年以来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化投资管理以及近年来职业年金基金积累与市场化投资管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中外养老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追求绝对回报、适度收益”这一基本投资理念。
4、我国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应该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成立20年以来的累积年化收益率指标和全国企业年金基金成立15年以来的累积年化收益率指标作为永远的投资业绩基准,来选择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各类投资管理机构,以此基准作为唯一的刚性标准,宽进严出,严格落实优胜劣汰原则。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在投资管理机构选择上应该坚持宽进严出、规范操作、业绩说话、优胜劣汰机制。
5、应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给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更大的个人自由选择空间,无论是在投资管理机构选择上还是在基金产品选择上。
6、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投资政策、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应该充分借鉴现行法律法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相关规定,在给投资者更大自由选择权空间的基础上,有关投资政策的规定应从宏观比例上、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上、投资限制原则上为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基金预留足够的投资空间,又能够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
7、第三个柱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可以严格限定为场内标准化金融产品,权益类投资比例保守考虑可以设定为不超过50%,也可以考虑放宽至100%,但是,应该严格限制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不得投资于各类金融衍生品市场等各类高风险金融产品,不得投资于影子银行等各种无法适时估值、流动性差的非标产品,严格限制杠杆策略的使用,便于建立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有效风险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