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瞬间,2020年接近尾声,2021年即将到来。
在2021年1月1日,我们将迎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最早于1954年提出,因种种原因,在今年5月28日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总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其中,居住权首次亮相
居住权位于第二编物权编中,而物权编位于总则之下首位,重要性显而易见。物权,指的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在民法典中,物权编主体沿用了现行物权法的大部分内容,并根据现实生活作出修改、添加了部分条文。
居住权则是先添加的条文,可以说明年首次亮相,其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那么居住权从字面上理解,是指的对他人房屋行使居住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解释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此,可以看出三个核心要点:
1、居住权人需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
2、居住权是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权
3、居住权的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如何解读?我们分别说说。
第一部分:居住权人需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
在民法典中,明确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其中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相关合同资料,除民法典解释内容外,一般还可以写明当事人双方关系、房屋出资购买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期限以及其他约定和违约责任。
举个例子,老王和小王是父子,老王将老家的房子出售后,在A地为小王购置了一套200万元的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小王名下。这时,老王和小王可以签订居住权合同协议,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父子关系,老王的出资金额,约定居住期间的相关内容,比如小王需满足房屋的居住条件进行装修配置家具,不得将房屋出租出售等等,以及标明违约责任,比如小王推迟或拒绝居住权登记手续,则向老王支付违约金或将出资金额视为借款。在签订合同并依法登记后,老王享有了房屋居住权,即使小王不孝顺老王也能继续居住。
其次,关于居住权有一点需铭记,设立居住权需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自登记时发生效力。这也是在合同中明确居住权登记期限的原因,避免当事人另一方拖延时间。
第二部分:居住权是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指的是居住权人对他人房屋行使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这也意味着居住权仅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将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出售、抵押。
其次,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因为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租赁权属于债权,居住权拥有物权的所有特征,即对世性、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等,作为债权的租赁权只具有相对性,只能用于对抗特定的债务人,尽管如今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居住权优先级还是要高于租赁权。简单点讲,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出租之后,居住权人是可以继续享受房屋居住的权利。
并且,民法典中明确指出,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这也意味着居住权在设立之后,只能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后消灭。
第三部分:居住权的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起初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中,与财产继承制度密切相关,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而设计存在的。在当时,通常在处分遗产时,以遗嘱将某项遗产的使用权、用益权遗赠给他需要照顾的人,而保留所有权给他的继承人,在受照顾的人死亡后,继承人恢复其完全的使用权。
举个例子,老王在60岁时因身体缘故生活艰难,而其儿子小王因工作原因无法照顾,于是请了一位保姆阿丽照顾老王,保姆阿丽50岁,经过30年后,老王病情加重,在临终时通过遗嘱的方式为阿丽设立居住权,作为多年照顾的补偿,遗产则由儿子小王继承。这种情况下,在老王去世后,阿丽可以继续在房子里居住生活。
在明年施行的民法典里也明确了,居住权可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在当事人无约定情况下为无偿设立,属于“恩惠行为”,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所有人支付费用。居住权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需求。
因此,在设立居住权后,3类人居住的需要将获得保障。
1、以房养老的老年人
很多拥有房产无配偶无子女,或者子女不孝的孤寡老人面临着老无所养的情况,而且目前部分机构的不法分子通过‘以房养老’的方式哄骗老人房屋,因此,老年人可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老有所居”。
2、婚姻中的弱势一方
“婚后加名”是近些年的一个话题,许多年轻情侣因为加名的问题争执不休,一拍两散,也有许多夫妻因为家庭琐事,感情不和而离婚。事实上,婚后加名是缺乏安全感的表现,担心感情破碎后一无所有。因此,婚姻的弱势一方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即使感情破碎,也可以保障离婚后生活居住。
3、无法自理的子女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家庭存在生活无法自理的残障子女、未成年子女以及挥霍家产的败家子女,他们的财产容易遭受不法分子欺骗、侵占,如今“骗婚骗房”的事情也不少见。因此,父母可以通过为子女设立居住权,在父母身后也可以保障日常居住,避免流离失所。
结语:居住权的首次亮相,可以说与时俱进,运用的场景方式多种多样,大部分人有了“定心丸”,满足了未来的生活居住需求,避免了因为种种原因而居无定所、漂泊无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