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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送终就给房的调解书,能否撤销?
2021-08-10 15:34  浏览:607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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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迈的老母亲和儿子签订了调解书及协议书,约定儿子给母亲养老送终,母亲走后房子都归儿子所有。老母亲认为这加重了自己的负担,无论给不给房子,儿子都应该为自己养老送终。于是,老母亲诉讼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调解书。


老母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撤销遗嘱纠纷案。据判决书显示,原告是老母亲占某英,被告是儿子单某虎,双方为母子关系。




事情缘起2020年4月30日,占某英和单某虎在社区调委会调解下,就占某英某小区房子(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原告晚年生活起居由被告生养死葬,原告死后和美佳苑产权归属被告。


签订了调解书之后,占某英认为,单某虎作为自己的儿子,无论是从道德约束还是法律规定,他都有赡养义务。无论自己是否给予儿子和涉案房屋,儿子对于自己的生养死葬都有义务和责任,因此涉案调解书无疑单方面加重了自己的义务,明显有失公平。


占某英庭上陈诉,涉案调解书签订后,单某虎也一直未按照调解书约定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还对自己辱骂虐待。


占某英认为,调解书约定容易滋生以赡养为目的要求双亲支付相应报酬的不良社会习气,不利于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有违社会善良风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间2020年4月30日签订的社区调委会调解书。




对此,单某虎辩称,自己和母亲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协议,签订协议时不具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的情形。双方签订合同是为了避免家庭矛盾、配合社区进行征收工作。


单某虎辩称,协议涉案房屋实际是为自己所有,自己为了配合社区工作按时完成,将自己被征收的房屋在签订安置协议时写了一套在母亲名下。这是因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不成文的规定,即在处理家庭矛盾避免满60岁老人无人赡养,拆迁安置方必须有老人一套,防止有不赡养老人的情形发生,安置协议签订后老人再根据自己意愿处置自己名下的房子。


这就是涉案房屋写在占某英名下的来由。拆迁安置协议签署后,占某英又自愿将自己房屋交还单某虎,因此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这也是母亲对自己的遗赠协议。据此,单某虎请求法院驳回占某英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的调解书的性质;2、原告是否可以申请撤销该调解书。


关于调解书的法律性质问题。该调解书系原告占某英对自己死亡后的财产进行处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是法定赡养人,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其“生养死葬”是法定义务,并非协议所能约定,即使不签定“生养死葬”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亦应尽法定义务。


关于被告称上述涉案调解书应是遗赠协议,本案被告是原告的法定继承人,不符合遗赠协议签署主体资格。综上,该调解书影依法确认为原告所立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有权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原告要求撤销涉案调解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告占某英与被告单某虎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的《徐州市鼓楼区刘楼社区调委会调解书》中占某英死后和美佳苑房屋全部产权归属于单某虎所有的约定。


发布人:507e****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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