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福建省福清市一名公交车司机驾驶时突发心梗身亡,其所在单位以所有员工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为由,不愿对其作工伤赔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为保障劳动者利益所进行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形式的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可生活中,为什么还有不少单位和员工仍愿意签订不缴社保的约定呢?在单位看来,不缴社保可以省下一笔由单位承担的那部分“五险”费用,在员工看来,不但能够省下由自己承担的一部分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还能获得单位的一些补助,单位和员工都认为这是“双赢”。殊不知,这是一笔“双输”的约定,因为一旦劳务纠纷或工伤事故,单位要承担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全部损失,其赔偿责任往往十分巨大;劳动者也可能因为不懂法而自甘倒霉,如果走上维权之路也很曲折,又是仲裁,又是起诉,既耗时又费力。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大势所趋,企业和员工都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尤其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孟亚生/文 勾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