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中老年时报」
本报讯 (记者庞津昆)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天津市一名退休人员、69岁贾某服刑期间照旧领取养老金,被市社保中心北辰分中心告上法院。近日,北辰区法院判决贾某返还多领取养老金19万余元。
贾某系天津市某学校一名退休职工,退休后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数据比对发现,贾某涉嫌存在违规领取养老金情形,通过走访调查及与本人约谈,贾某承认领取了服刑期间的养老金,但拒不退还。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多次约谈贾某,为其讲解社保政策,但其仍拒不退还。为此,市社保中心北辰分中心向北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市社保中心北辰分中心发放贾某养老金之前,贾某已由法院生效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应享受原退休金待遇,贾某接收的养老金无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返还的金额市社保中心北辰分中心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发放金额。贾某抗辩金额多算,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其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贾某十日内向原告市社保中心北辰分中心返还违规领取的养老金19万余元。
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
近年来,市社保中心依托大数据共享分析,对全部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开展待遇资格认证,待遇领取人员发生死亡、失踪、被判刑、异地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本人及家属应及时向所在管理单位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一旦涉及欺诈冒领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