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冒名顶替者的违法犯罪成本,2020年12月《刑法》第十一修正案,直接增加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于冒名顶替者,可将其划分为自始至终的冒名顶替和在退休前领取养老金时的冒名顶替两种情形。
对于从头到尾的冒名顶替
这种情况在过去的时代里比较常见。由于以往主要是看职工档案,档案造假或被冒名顶替后,才能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小声一点说,有些人确实会主动借给自己的档案材料。
比如有一次遇到一个骗子,她的员工档案分两部分,前半部分明显是另一个人,而后半部分则是她自己。按照她说的,那时候进厂是为了顶替别人的位置,进厂三五年后又改过来了。上班族是自愿放弃工作的。
最后,她的档案被分成了两个部分,自己可以提取自己的档案,自己的档案还可以立卷保管,等待被顶替者提取。
这样,由于被替代者的档案被留下,被替代者所涉及的就业时间就无法确定,相关的缴费年数就不会用于计算退休金。
现对职工退休档案进行审查,是惩罚冒名顶替者的最后一关。因为员工档案与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不一致,又出现了自己无法证明自己身份的情况,一般都是办理不了退休手续,无法领取养老金。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退休前领取退休金时冒名顶替
这种情况非常罕见。这一情形对于冒名顶替者的利益损失最为严重。但也有可能出现被替代者已经死亡,由家属替代等其他特殊情况。
这一情形,也属于《社会保险法》第88条所述情形。
总的来说,如果是冒名顶替者以他人的身份参加社会保障,这种情况确实不应享受社会保障待遇。除了冒名顶替者以本人身份进行后期缴费,以本人身份进行缴费的记录没有问题,但前期以他人身份缴费的记录,确实不应予以认可。
关于劳资关系如何处理?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只要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就可以要求赔偿,赔偿数额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
事实上我国出台的很多制度,都在为大多数人考量。虽然我国全民的经济水平提高了,但我国仍然在社会保障上“升级”,不得不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完善,这对于国民来说无疑是充满了安全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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