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作为负责企业社保和退休管理工作的HR,我要提醒你: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就已经建立了劳动保险制度。只不过当时叫劳动保险制度,不叫社会保险制度;当时退休职工领取的叫养老补助费,不交养老金。对于1980年以前退休的工人,个人虽然没有交社保,但是企业是交劳动保险金的,工人退休以后可以领取养老补助费。下面结合问题,做具体分析,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一、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历程
1.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共同纲领》第23条就规定了要在企业中“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这是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
2.1951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规。该条例具体规定了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等内容。当时的劳动保险费用主要由企业和出资方(一般为国家)承担。
3.1986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在我国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提出要有步骤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在国有企业进行试点,对于建立劳动合同制的职工,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4.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负担。
二、计划经济时期劳动保险制度的特点
1.实施范围。当时采取的是重点试行的办法,暂在“雇用工人和职员人数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和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和“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实行。
2.劳动保险金缴纳主体。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
3.劳动保险金的月缴额。按照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4.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
5.养老待遇的发放。工人退休以后,由劳动保险基金,按其在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50%~70%,付至死亡时止。但因该企业工作的需要,留其继续工作者,除发给原有工资外,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10%~20%。
综上所述:
1.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建立的是劳动保险制度,不是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劳动保险制度缴费要求:企业工人不需要缴纳劳动保险金,主要由企业和资方(主要是政府)来承担该项费用。因此,1980年以前退休的职工,虽然个人没有交社会保险,但是企业是缴纳劳动保险金的。而且职工退休以后,领取的也不是养老金,领取的是养老补助费,由劳动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2.相对来说:过去退休职工还是比较幸福的,在职时不需要缴纳劳动保险,退休时,按照退休前的工资比例计发养老金,一般可达本人工资的50%~70%。
现在在退休职工,在职时需要自己缴纳社保,退休时的养老金能达到本人工资的50%以上,除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很少。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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