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全面启动
2020-11-24 20:48  浏览:1813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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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学生和儿童外

石景山区参加本市基本医保的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

个人仅需承担每年90元的费用

就可上长期护理保险

……

日前

北京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

《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

明确在石景山区开展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率先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护理服务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

2020年9月,北京市石景山区正式列为国家级新增试点城市。作为全市唯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石景山区坚持“以人为本、独立运行、保障基本、责任共担、机制创新、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成立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深化部门联动,制定出台了《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考核办法,标志着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现了全流程、全要素实践的重大跨越。

扩大试点

是制度完善也是产业促进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旨在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难题,提升其生活质量,体现了制度的温情,防范“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状况出现,维护重度失能人员尊严,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既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有力实践,也是通过政策引导,撬动市场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带动养老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

全市唯一

是责任重担也是使命担当

石景山区从2018年开始,先后在八角街道、八宝山街道、鲁谷街道三个街道开展了前期试点工作,同时又具有国家保险产业园、北京市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以及居家养老服务体制改革示范区的先决条件,全区推开试点的优势更加明显,意志更为坚决。

石景山区将凝心聚力,勇挑重担,以首善标准,汇全区之智,打造好此项民生工程,积极稳妥、落细落实试点工作各项要求,为长期护理保险在全市范围内推开积累宝贵经验,夯实区域民生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百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奋力谱写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石景山篇章。

全面试点

是顶层设计也是实践探索

按照“扩大试点、独立险种、低水平起步、责任共担”的思路,北京市石景山区将在全域进行全要素、全流程、全方位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2021年底形成符合本市实际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政策体系、评估体系、服务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为下一步全市范围推广积累经验。


【参保对象】

石景山区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暂不含学生、儿童),应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

【保障范围】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经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筹资标准】

180元/人/年。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年筹集,分别由单位、个人与财政、个人5:5同比例分担。

【申请方式】

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向委托的商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持有效身份证到居住地商保经办机构受理点提出申请。

【服务方式】

分为机构护理、机构上门护理和居家护理三种方式。按照服务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比例进行费用支付或上门服务。

【服务内容】

清洁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康复护理等32项日常基本生活护理和与日常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支付标准】

3000元/月,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具体为:

在护理服务机构享受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每天支付标准为90元,其中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由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机构上门护理服务,每小时支付标准为90元,其中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每月支付上限为30小时;

居家护理中由家政护理员(或亲属)提供符合规定的居家护理服务,每小时支付标准为60元,其中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每月支付上限为30小时;护理服务机构安排护理人员每月上门服务12小时,每小时支付标准为90元,其中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个人支付部分由商保经办机构代扣。


发布人:ddbf****    IP:120.244.22.***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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