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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儿媳(女婿)没义务赡养老人 对此,我的观点和担忧
2021-02-14 16:30  浏览:437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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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善孝为先,孝顺老人,也是千百年来道德和伦理的最基本的要求,而赡养老人,则应该是子女们孝敬老人的最具体体现,这也是家庭和睦幸福的必要条件。养老问题,应该是一种道德和责任,而不是说法律规定该怎么做。孝敬和赡养老人,应该是主动和自发行为。

《民法典》:儿媳(女婿)没义务赡养老人


子女赡养父母,是义务,更是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也同时明确说明,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儿媳也没有赡养公公婆婆的义务。严格意义上说,儿媳和女婿,并不属于老人的子女。

从客观上讲,这也不应该感到意外,毕竟公婆没抚养过儿媳,岳父母也没有抚养过女婿。那么,从客观公平上讲,儿媳和女婿自然也就没有赡养公婆和岳父母的义务了,当然,老人也没有为他们看管下一代义务,同样,在继承顺序上,第一第二顺序中,也没有提到儿媳和女婿。但是在具体条款中,又讲到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舆论的担忧

法律条款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了赡养老人和继承权等相关义务和责任,让家庭义务和责任更具体化,更有法可依。但是,对于女婿和儿媳无义务赡养老人的这一说法,还是引起了不少舆论的热议。

首先很多人认为,一个女婿半个儿,岳父家有什么事,一个女人家在很多情况下应付不归来,支撑不了,自然需要女婿出把力,而且家里男人赚的钱,女儿到底又有多大权力动用去赡养老人?会不会因此引发矛盾纠纷,甚至家庭不和?女婿无义务赡养老人,对女方父母,到底有多大影响?

同样,儿子在外打拼,儿媳一般守在家里,在公婆身边。而儿媳又无赡养老人的义务,这对男方父母会不会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无助?


家,是相互分享和承担的组合,不是让法规逼着怎么做

上述疑虑和担忧,我认为确实可以理解,但是我也认为,这些担忧或许意义并不大,因为赡养老人,是传统和道德,是习惯和伦理,而不一定非要有什么来规定,不赡养老人,或许舆论谴责的成本也很大。

另外,家庭关系的维系,家庭责任和义务的执行,更多的不是出于法律责任,而是“爱”的驱动。夫妻生活在一起,彼此当然应该分享和承担,包括喜怒哀乐的心情,以及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彼此的事,就应该是共同的事,这才是爱,才是家庭。什么事都上纲上线,或许更显得不那么和谐,而靠法律解决问题,就已经相当不和睦了。所以,大部分家庭,不会因此涉及法律问题。


并不是所有老人都有财产可继承,这部分失独老人怎么办?

自然,我们也要考虑个别特殊家庭,比如独生子女的意外身故家庭,配偶相应责任和权利。虽然《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并不是社会上所有老人都有可继承的财产,或者说让继承者很在乎的可继承财产。相比赡养老人,会不会有人对继承财产“不屑一顾”?

对此,既然法律规定发生意外子女的配偶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那么这些老人应该属于“失独家庭”,甚至可以说是孤寡老人,社会救助机构或民政体系,应该将老人的赡养问题纳入相关保障范围,让老人能有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


不管怎样,都应该老有所养,这样是社会和谐和幸福的重要标志之一。赡养和孝敬老人,应该是下一代的主动行为,这也是公民素质的体现,而不是最后靠法律在解决问题。

老有所养,不仅仅是家庭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发布人:0aa0****    IP:106.39.85.***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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