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要求出嫁的女儿和哥哥共同负责为他们养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女儿提出也要继承父母遗产,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就规定了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及应有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因此,岳父母提出养老儿女都有责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也就是说,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女儿也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女儿提出的如对父母尽养老之责,父母的财产继承也应有份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受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影响,出现了有父母或兄弟剥夺女儿继承权的情况。如,有的父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将来是儿子给自己养老送终,不承认出嫁女儿的继承权;有的同胞兄弟也不让出嫁姐妹继承父母的遗产。这些都是违背法律的。女儿可以请求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