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下,老公可拒绝赡养岳父母,还要继承其遗产?
在我国的古代,有一种陋俗叫吃绝户,便是当一户人家的人逝世之后,没有儿子的话,有女儿也不算,因为没有儿子就算绝户。这一下就可以吃绝户了。
这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叔伯兄弟的,往往是叔伯兄弟出头来分割产业。假如没有叔伯兄弟,只要族人或许只要同村的人,那一般用吃流水席的方式,便是卖房卖田卖东西,然后把钱办成酒席,一直吃,中产的吃两三个月,贫农卖房卖田也能吃上个把月。总而言之要把这户吃光吃绝。
那现在还有没有吃绝户的呢?
应该说很少见了,但不等于彻底没有,有的地区还有重男轻女现象,认为你家假如没有男孩,女孩是不能承继产业的,那叔伯兄弟就会来吃绝户。其实在宋代的年代,就对绝户产业有维护,认为女孩在绝户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承继的。
最近看到不少独生女儿提的问题,问是不是《民法典》出台了,老公就不用养自己爸妈?还可以吃“绝户”,承继爸妈的遗产?
这让许多全职妈妈感到“失望”,认为自己没有工作,缺少稳定的收入,爸爸妈妈又没有劳作才干,也没有退休金,只要几百块的根本保证,这种状况下,不靠女婿养老,还能怎样办?而更让人寒心的,是有人打着“吃绝户”的主意,因为娶了独生女,早就将岳爸爸妈妈的产业看作自己的产业,认为是囊中之物,迟早可以承继。
接下因由小编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则为你解读:“婿没有替岳爸爸妈妈养老的责任,该怎样办?”
其实,女婿、儿媳真的没有承继权吗?并非如此。
《民法典》1129条规则(原《婚姻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爸爸妈妈,尽了首要奉养责任的,作为榜首顺序承继人。
而《民法典》1130条(原《婚姻法》第13条进一步规则,对被承继人尽了首要抚养责任或许与被承继人共同日子的承继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才能和有抚养条件的承继人,不尽抚养责任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许少分。
当然,女婿、儿媳的承继权是有条件限制的,丧偶是前提,假如爱人尚在,将由爱人承继,而不用由隔了一层的女婿、儿媳承继。而这一条款,也显着是法令对女婿、儿媳履行奉养责任的奖赏,是法令对女婿、儿媳养老敬老的大力提倡。
再者,女婿、儿媳无法定奉养责任,但实际履行奉养责任
其实,只谈女婿奉养问题是有失偏颇的,这实际上还涉及到儿媳有无奉养公婆的责任,只说女婿而不提儿媳,有点性别歧视的意味。
不过,鉴于二者法令地位类似,而在大部分我国家庭而言,女婿是经济来源的主力,也是养家的主力,儿媳则更多是日常日子中的照顾抚养责任,也便是说,提到拿钱的事儿,大都时分,女婿才是重头戏。
那么,咱们就来说说,女婿应该奉养爱人的爸爸妈妈,也便是他的岳爸爸妈妈吗?
法令明确规则,子女有奉养老人的责任,而当子女逝世或许不具备奉养才能时,孙子女、外孙子女同样应当奉养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这算是法令上对子女奉养责任的一种补充,也是充分考虑了我国传统家族观念的影响,以及对养老问题的实际考虑。
但是,我国法令并未将女婿、儿媳归入法定奉养责任人的规模之内,也便是通常所说的女婿、儿媳对岳爸爸妈妈、公婆不具有法定奉养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养老就与女婿、儿媳无关,结合夫妻共同产业制,爱人一方的奉养责任,实际是在爱人另一方的协助之下完成的。
另外,在读《民法典》时我还发现了好多有趣的认知:
① 如果婚前明知自己不能生育还不告知对方,那这样的婚姻是否有效?
② 如果女方擅自终止妊娠、不生孩子,男方是不是可以不以此为由起诉离婚和索赔呢?
③ 如果夫妻双方再婚,孩子变更了姓氏,亲生父母是否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呢?
④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内签了借款协议,那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还钱呢?
这些有趣好玩又与我们息息相关的问题,在新实行的《民法典》里都有具体条款解释哦~
还有就是你在阅读《民法典》的时候,你还会发现很多有趣是规定。
婚前多套房产属于一方所有,但婚后变卖了,所得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所购买的债券、股票等,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公婆不帮助儿媳看孩子,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是不是有点意思,看到这一条,有多少受屈的儿媳心里乐开了花,这样媳妇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没有义务赡养公婆了。
《民法典》生效了,原有的《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一共9部法律也随之废除,各个法律条文也都一并归纳到《民法典》中!
《民法典》一共有1260条法律法规,涉及到了我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一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刻开始,就和《民法典》脱离不了关系,上学,就业,结婚,生子,买车买房,邻里纠纷等等,大事小事,大矛盾小纠纷都做了全面的规定。
《民法典》的出现,也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天翻地覆的变化,只有在最早的时间掌握它,我们才能有一个更加轻松的生活,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我们已经是生活在2021年了,不能再做一个一无所知的法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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