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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养老账户及待遇问题
2021-03-16 15:37  浏览:1761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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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理知·养老保险条例学习笔记(9)


一、关于个人账户有何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我们把它分解为以下三个部分来理解:

①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根据国家规定,目前职工按照工资收入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因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提取的,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特别是在社会养老保险统一制度刚实施没多久的时候,个人账户还仅仅是名义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实际上被用来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了。那时候在我们的个人账户中只有名义记账,是空账,没有实际上的到账。如果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被提前支取了,养老保险基金就会有很大的资金缺口,养老金支出就会出现困难。目前我们的个人账户已经逐步补实,虽然如此,也不能提前领取,因为这笔钱本来就是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强制提取的,在我们年轻工作的时候为年老的养老生活准备的,一旦允许提前领取,就失去了作为养老金的意义了。

②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费到退休后支取长达数十年,通货膨胀的风险无法避免。因此,实行个人账户制度过程中,如何实现个人账户资金的保值增值,显得非常重要。可是,目前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还是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

③免利息税

目前个人存款按照规定应当缴纳利息税。个人账户资金相当于强制性个人储蓄,但因为个人账户的资金是用于退休后养老费用,不同于普通储蓄,所以本法规定免征利息税。这里充分体现国家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前、一次性领取?


一般情况下,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是等职工办理退休后,按月支付给职工的,不允许提前领取,也不允许一次性领取,但是在下列五种特殊情况下,职工允许提前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的全部存储额:

①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这种情况是终止参保的。

②在职或退休后死亡的

③出国(境)定居的

主要针对的是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前就已经出国定居的人员,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但是,满足并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之后才出国定居的,则以另外的处理方式。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局、银行寄汇给本人;出国定居的,若国内无亲属或他人代领,本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寄汇至国外的,汇费由个人负担。

所以,如果是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之后才出国定居的,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基本养老金可以继续领,不必终止养老关系。但是,每年都要向给我们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定居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如果没有跟我们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则由当地的公证机关出具。)

④农民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且自愿退保的

这种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不愿意自己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不愿意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所以会把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退回。

⑤外籍人员在中国参保离境或达到退休年龄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的

这种情况其实是针对之前外国友人在中国工作,并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缴纳了社会保险法。如果离境回到自己的国家,也不会再回来中国就业了,就可以选择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把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

①还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前就死亡了

也就是说,在退休之前在职期间死亡的。

②离退休人员在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之后死亡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但是,在退休前死亡和退休后死亡,领取到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可能是不一样的,具体以地方政策为准,大家可以打电话区号+12333到当地社保局进行了解。

以广州市为例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助金。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3个月工资

(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在这里最大的差别就是一次性抚恤金,没有退休的职工是按6个月的标准发放的,满足条件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是按3个月的标准发放的。

所以,职工死亡后,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的,经审核后,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另外,职工死亡后,其亲属除了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还可以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可见,个人账户的余额属于参保职工的个人财产,参保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里的存储额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和退休之后死亡,对于个人账户的余额会有很大的影响,两者的计算方法也不同:

第一种情况是离退休之后才死亡的

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X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的比例。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会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第二种情况是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

如果职工是在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会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在这里,我们要理解一个问题,“个人缴费本息”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差别。其实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


2006年之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是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的共同组成的,这时候个人缴费本息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是不一样的。

2006年之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完全由个人缴费本息组成的,没有企业的那一部分。

职工退休之后,个人账户养老金就开始按月计发了,计发的个人账户的钱既有企业缴费的部分,也有个人缴费的部分。所以,在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的钱,就会按照上述离退休人员的继承额计算方法计算。而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账户的钱,则可以全额继承。

但是,在职工退休前,还没有开始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那么,无论是企业缴费的钱还是个人缴费的钱,都还没有开始发放,这时候如果职工死亡,就把个人缴纳的那部分全部领取出来就可以了,不需要按比例领取。

当然,如果是在2006年之后才开始参保的,因为个人账户的钱全都是自己缴纳的,跟企业一点关系都没有,所以无论是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死亡,都不需要按比例继承,整个个人账户里的钱都可以继承了。

在这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和退休后死亡,领取到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能是不一样的,主要是因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遗留的历史问题,如何计算和计发,以社保局为准。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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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帮到一起愿意学习的人,一起进步,咱们下期见



发布人:7845****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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