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康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康乐县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4-01 16:24  浏览:810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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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基金流失,促进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资格认证对象为全体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及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三条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对待遇领取人员是否符合享受条件进行的核实和认定。第四条 县社会保险中心负责对全县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每年3-9月为认证期,各乡(镇)、村(居)委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县社保中心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第五条 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可采取下列方法:(一)各乡(镇)、村(居)委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宣传政策,培养待遇领取人员自觉认证的良好习惯,积极使用“甘肃人社认证”手机APP或电子社保卡“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功能自助认证。(二)无法识别面部的待遇领取人员,可到就近的乡镇社保所或县政务服务大厅用“智慧眼”认证系统现场认证。(三)因重病、高龄等原因无法用手机自助认证及到乡镇社保所认证的,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由乡(镇)、村(居)委会经办人员或委托村社保协管员上门认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各相关单位在走访慰问退休职工等活动时进行认证。由乡(镇)或相关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收集待遇领取人员手持当日报纸及身份证原件、待遇领取人员身份证正反面、村社干部(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与待遇领取人员合影的电子照片,缺一不可。其中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由相关乡(镇)社保所上传认证材料,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报县社保中心上传认证材料。(四)当期认证结束后,县社保中心采取随机入户、上门抽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查。第六条 认证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各单位要及时将认证结果在村(居)委会和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并及时处理举报情况。第七条 对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公示无异议后,县社保中心要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养老金。未在一个认证周期内自助认证、也未申请上门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县社保中心在当年9月份暂停养老保险待遇,待认证成功后恢复待遇。第八条 对没有通过资格认证或没有提供生存状况证明的待遇领取人员,县社保中心要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本单位督促完成认证,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由村(居)委会督促完成认证,待有关手续补办完成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第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出国(境)定居的,要终止待遇领取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第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采取按月上报制度,死亡或失踪后,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首先由村社保协管员在七日内报告给所在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乡(镇)经办人员应进行专项登记,通过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做待遇终止,县社保中心在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做待遇终止复核。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原单位负责上报县社保中心终止待遇。如因未及时报送或故意瞒报,造成基金流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和相关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县社保中心对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况采取不定期抽查,对疑似有问题的人员可以采取突击抽查办法。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对该项工作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第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失踪或判刑后,县社保中心要立即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对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养老金的,在核实冒领骗取金额后,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依法追回冒领骗取的养老金和利息;对拒不退还冒领骗取养老金者,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强制执行,并可处被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资格认证实行免费服务,严禁与资格认证有关的任何收费行为。对在资格认证中违规收取费用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收款项外,还要对有关责任人和相关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社会保险中心负责解释。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针对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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