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湖北养老机构将评定等级 机构可自愿申报
2020-10-26 09:27  浏览:939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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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 (记者李光正)近日,省民政厅印发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我省养老机构可自愿申报,由民政部门评定等级,从高到低可评定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省民政厅负责养老机构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工作,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及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养老机构一至二级等级评定工作。参与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须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开办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申请等级评定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据了解,截至2019年底,我省共有养老机构1825个,养老床位总数38.6万张。我省分别于2017年、2018年先行开展了两轮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评出三星及以上养老机构共82家。按要求,2017年已评定的星级养老机构需按国家标准重新参评。2018年已评定的三星级养老机构,可与国家标准的三级养老机构进行转换或平移,有效期从获得相应等级之日起开始计算,亦可申请逐级升级评定;四星及以上养老机构,需按照国家标准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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