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齐鲁壹点」
案情
2018年,步入花甲之年的陈老伯为了丰富老年生活,与某养老服务公司签订了《分时度假旅居养老床位使用协议》。协议约定,陈老伯一次性向该养老服务公司缴纳15万元,即可获得“养老服务卡”一张,凭借此卡陈老伯可在该养老服务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为期120个月(3600次)的休闲养老度假生活;若因陈老伯本身的特殊情况需要退卡,则该养老服务公司将收取卡上剩余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陈老伯并未使用过该卡。2019年底,因家人患病急需用钱,陈老伯与该养老服务公司协商,要求退回其卡上全部金额,而该养老服务公司则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扣除其卡内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陈老伯按照该养老服务公司要求填写了退卡申请单后,该养老服务公司迟迟未向其退款。为此,陈老伯向法院起诉,表示当时同意扣除卡上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是被迫签写,协议中关于退卡需扣除20%违约金的条款为无效的格式条款,故要求该养老服务公司退还其养老服务卡全部金额15万元及利息,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面对控诉,涉案养老服务公司表示同意在扣除20%违约金后退还陈老伯12万元,但不同意陈老伯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养老服务公司向陈老伯退还养老服务卡款项12万元及该养老公司未及时退还此款项所产生的利息,但驳回了陈老伯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老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结合本案,陈老伯跟养老服务公司约定因陈老伯本身特殊情况需要退卡的,养老服务公司收取陈老伯卡内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该条款应视为合同双方对陈老伯单方解除合同事由的约定。该约定条款虽为养老服务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但文义清晰无歧义,未违反公平原则,且不存在免除养老服务公司退款责任、加重陈老伯责任或者排除陈老伯主要权利的情形,故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至于陈老伯主张在退卡申请单上写明的同意扣除卡上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是被迫签写的,但并未举证证实其受到了养老服务公司胁迫。且该书面退卡申请单虽是养老服务公司印制提供,但姓名、身份证号、剩余金额、退卡原因、违约金比例、退卡金额等重要内容均为空白,由陈老伯本人自行填写。
为此,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陈老伯应支付卡上剩余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此外,养老服务公司并未侵犯陈老伯人格权利或亲子、亲属关系,不符合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故陈老伯诉请养老服务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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