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江西最新发文!收取养老服务费不得超12个月
2021-05-08 16:46  浏览:1222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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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最新发文!收取养老服务费不得超12个月 】5月7日,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有效防范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卡、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带来非法集资风险,省民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首先要符合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已投入运营这四个条件。在符合这四个条件的基础上,同时还要遵守七项规定。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预交一定期限养老服务费的,但要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万元。




来源: 南昌发布


本文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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