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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和调裁审” 打造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格局
2023-01-13 09:24  浏览:341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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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在一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领域连续发布了两部文件,体现了审判机关对相关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视,也是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对本刊记者表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作为继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后,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对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协商和解、多元调解等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意见》充分尊重基层创新精神,是对劳动争议多元解纷实践经验的深度总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法官汪丽玲认为,作为人民法院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举措,《意见》的发布对于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主任李进锋表示,《意见》的出台为人民法院顺利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提供了良好契机,必将提升劳动人事争议领域纠纷多元化解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对全国法院系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建设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2年1月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来,截至9月底,共有16036家调解组织、23718名专业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诉前调解纠纷37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85.8%,大大提升了劳动人事争议在线多元化解质效。

《意见》出台后,劳动者面对纠纷时有哪些新选择?遇到问题时,谁来帮助劳动者与单位协商调解?怎么确保协商调解协议的有效执行?本刊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把争议化解在源头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此前,由于用人单位往往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很难与其进行平等协商,不得不通过仲裁甚至诉讼方式来解决,由此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办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已攀升至263.1万件,涉及劳动者285.8万人,涉及结案金额576.3亿元。

“这些案件大多案情并不复杂,涉及金额也不高,平均涉案金额只有2万多元,但是会影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甚至影响一个家庭的生活。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协商或者第三方调解就将矛盾化解,有利于更好维护劳动者利益,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说。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此次出台的《意见》,正是落实相关要求、推动源头治理的重要举措。

《意见》提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的源头治理,通过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化解,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功能。

“《意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工会、劳动者、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司法部门、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等单位的职责和优势,通过发挥党建引领、民主管理、理性引导、评优考核等功能,引导法治力量和治理资源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实现劳动者理性表达诉求、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从而减少劳动人事争议的发生,减轻劳动者、用人单位诉累,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李进锋说。

“加强争议协商调解,有利于实现把争议预防在萌芽、化解在源头,打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心同德同行的事业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王志强说。

具体而言,当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设立的负责人接待日、劳资恳谈会等渠道向用人单位提出自己的诉求,也可以向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推动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反映自己的协商要求。

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在我国,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行业性或区域性调解组织,以及《意见》明确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王志强举例说,某城市产业园区企业因转型需要进行人员优化,被裁员的员工如不认同公司决定,或者不同意补偿标准,则可以向用人单位劳资专员或工会等提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12333”人社服务热线等搜索调解组织的电话,寻求调解员帮助。

王志强表示,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争议双方自主解决纠纷、以非诉方式最大限度将争议化解在企业内部的方式,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的最好方式。

“此外,人民法院如果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及时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等容易引发劳动争议情形时,可以通过发放司法建议书等方式对用人单位合法用工予以提示,避免同一企业其他类似案件的发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法官谭振亚表示,人民法院还可以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法治宣传和咨询服务,如不定期指派法官参与企业的劳资恳谈会、劳资座谈会等,为解决企业运营中的劳资纠纷提供相关建议。

强化争议协商和解

协商是劳动人事争议办理的法定程序。根据《意见》相关规定,劳动者申请协商后,相关主体应为劳动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的服务。劳动者也可以通过音视频调解等线上调解方式,更加高效便捷地解决争议。

为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和解,《意见》明确规定了以下三项工作:一是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内部协商机制,健全沟通对话机制,完善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二是协助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要求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推动、指导用人单位搭建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争议协商。三是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要求工会组织主动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推动和解协议履行、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明确了和解协议在仲裁、诉讼活动中的效力。

“根据《意见》规定,工会组织要推动和解协议的履行,并明确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的和解协议,可以在仲裁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大大激发了企业与职工主动化解争议的动力,将劳动争议实质化解送上了‘快车道’。”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叶丽认为,《意见》的出台再次凸显了协商和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为法院与工会的“完美配合”延伸了路径。

“《意见》将劳动争议通过合法程序达成的和解协议赋予了法律效力,这对督促和解协议履行具有积极作用,也对和解协议未履行引发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证据适用具有指导意义。”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马口人民法庭庭长张龙说。

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调解是劳动人事争议办理的重要方式。通过调解来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节约仲裁资源和诉讼成本。

王志强表示,劳动人事争议内容复杂,涉及大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也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要做好调解工作,必须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配置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能力、会做群众工作、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员,还需要具备足够的服务供给。

为此,《意见》对调解工作提出了以下四条要求:一是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要求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为支撑、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二是建设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要求推动在有条件的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设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调裁、调诉对接机制。三是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基层调解组织进一步落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四是加大调解服务供给,要求乡镇(街道)等调解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调解。

近年来,为更好解决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人员与平台企业发生的争议,在北京、辽宁、上海、浙江、广东、贵州等地,已经建立了一批新就业形态调解组织,相关从业人员也可以向这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针对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履行问题,《意见》明确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当事人发放履行告知书,调解组织要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起仲裁审查申请或者司法确认申请。王志强表示,这一规定加大了调解协议的履行力度,有力解决了实践中调解协议履行难问题,巩固了调解成果。

建立联动工作体系

近年来,国家积极推动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沉。

王志强表示,健全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既能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的独特作用,又能有机衔接、形成合力,发挥联防联调联控的社会效应。同时,加强调解、仲裁、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也是完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内容。

“协商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要充分发挥司法部门、行政部门、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等多个解纷主体在调解工作中各自的优势,加强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形成协同解纷‘1+1>2’的效应。”汪丽玲说。

汪丽玲认为,人民法院应健全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平台,与人社部门、各级总工会加强工作沟通协作,加大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诉前委派调解、司法确认、诉中调解力度,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黎明告诉记者,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下,开展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待调解组织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人社调解平台向法院调解平台提供案件办理情况,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使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的合意能够获得直接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当事人对协商调解程序建立有效的预期和信心。这不仅可以提高协商调解案件数量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有效缓解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逐年增长与法院审判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也能形成非诉讼解决机制和诉讼解决机制相结合的的社会矛盾预防化解体系。”黎明表示。

对此,重庆法院系统已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于2021年3月正式启动劳动争议“案前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截至2022年11月,巴南区农民工薪酬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司法确认案件343件,巴南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司法确认案件783件,共计1126件。

再如,老河口市“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室成立以来,将大部分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在诉前,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同比下降18%。“法院+工会”机制为辖区诉源治理作出了一定贡献。

“全面深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需要一大批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对调解员的办案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主动作为,加强对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及调解工作技巧等业务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黎明说。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通过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提升“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2年第2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09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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