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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2022年第7期目录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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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

1.论专利开放共享制度的构建——以开源软件为借鉴——肖宇露

2.对NFT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研究——李依琳

3.自动驾驶车辆侵权责任的理论建构——杨丽,孙新强

4.我国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解析——巩凡

——业界实务——

5.恶意注册后滥用商标权的司法规制——刘义军

6.我国系列商标认定的问题与解决路径——谢琳,曾俊森

7.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规范解释与司法适用研究——蒋华胜

8.加工承揽关系中专利侵权产品制造者及其责任认定——凌宗亮

——学术研究——

1.论专利开放共享制度的构建——以开源软件为借鉴

作者:肖宇露(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

摘要:在第四次工业革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对于创新活动的促进作用日益凸显。当前,著作权公共领域中的开源软件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并极大促进了人工智能等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由于专利和著作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故而可借鉴开源软件制度的经验,及时地变革专利公共领域机制,构建专利开放共享制度,以促进专利创新发展。但是,鉴于专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身独特性,专利开放共享制度的设计,需要重点从专利开放共享认证机构和认证标准的设立、专利开放共享许可证的差异化制定、创新交流平台和硬件共享平台的构建,以及创新资金支持保障等方面予以创新完善,才能实现制度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专利;开放;共享;开源软件;公共领域

2.对NFT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研究

作者:李依琳(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所有权是不可替代代币(NFT)最关键的方面之一。它们代表了艺术、内容、音乐、游戏内资产等的执行和所有权的演变,因为它们是具有独特身份的数字资产,可在区块链网络上进行验证。然而,围绕着NFT所代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争议也随之引起了新的讨论。虽然中国国内已经有判决认为NFT平台上传非原创作品属于侵犯原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即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但是这一判决并没有深入考虑区块链技术的因素,而只是将NFT视为一般意义上的作品。结合NFT的形成过程以及销售路径可知,NFT使用他人作品并不必然导致侵权。

关键词:NFT的性质;NFT交易的本质;著作权侵权与维权

3.自动驾驶车辆侵权责任的理论建构

作者:杨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讲师,博士研究生);孙新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旨在使人们的出行更加安全。从理论上讲,自动驾驶车辆会减少因人为失误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但自动驾驶车辆中的软件系统,尤其是,机载计算机中的算法出现故障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对于这种潜在的新型交通事故,我国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体系力不从心,捉襟见肘。在实践经验缺乏尚不足以支持专门立法的情况下,作为应对策略,本文认为,应运用侵权法上的无过错原则对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责任进行适当改造,使之成为真正的无过错责任;同时以生产者责任险代替交强险,以分散承担无过错责任后自动驾驶车辆生产者的经济负担,确保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形成科技进步与法律完善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自动驾驶车辆;生产者;产品责任;无过错原则

4.我国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解析

作者:巩凡(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我国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新增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用以补偿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作为法律移植的产物,专利期限补偿在我国的适用缺少具体规范条款以及相应的司法经验。在此情况下,可适当借鉴其他法域的规范内涵和实践积累,对我国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中的“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以及“发明专利授权过程”进行规范解析,力图为期限补偿条款的适用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专利期限补偿;专利期限调整;不合理延迟;专利授权过程

——业界实务——

5.恶意注册后滥用商标权的司法规制

作者:刘义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摘要:针对商标注册人恶意取得注册后滥用商标权的行为,法院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指导,更新商标民事侵权案件审理和裁判理念,统一商标民事侵权案件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应当依法审查并采纳被诉侵权人的正当抗辩理由,在此基础上驳回商标注册人的诉讼请求;对被诉侵权人以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或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为案由,针对商标注册人随后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支持,以实现司法对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行为的有效规制。

关键词:恶意注册;商标权滥用;诚实信用原则;司法规制

6.我国系列商标认定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作者:谢琳(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俊森(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由于缺少系列商标认定规则,数个具有共同要素的引证商标在我国众多裁决中被直接视为系列商标,导致争议商标一旦包含相同的构成要素就被宣告无效。系列商标一经认定,数个商标之间就共享了知名度,构成混淆的可能性更高,因此认定系列商标需要非常谨慎。只有相关消费者能将商标中的共同要素与特定主体联系起来,相关商标才能被认定为系列商标。为解决系列商标认定问题,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时,需将混淆可能性纳入判定要件当中,在具体场景下综合共同要素的显著性、商标知名度以及相关的辅助因素认定系列商标。如果不符合系列商标的要求,必须以单个商标为基础考察争议商标是否构成混淆。

关键词:系列商标;家族商标;《商标法》第三十条;混淆可能性;商标登记制度

7.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规范解释与司法适用研究

作者:蒋华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值得检视的相关争议主要集中在对商标法第57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范解释与司法适用。商标法第57条第1项和第2项属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基础规范,前者应当解释为采用推定混淆可能性标准,后者应当解释为采用混淆可能性标准。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均属于商标使用的具体场景,并非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构成要件,而是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对于判断是否构成商标直接侵权,人民法院应当以混淆可能性作为法律标准,在此基础上准确理解商标法第57条的规范意旨,正确适用商标权救济法律规范,以实现保护注册商标的立法宗旨。

关键词:混淆可能性;商标禁用权;混淆类型;商标侵权

8.加工承揽关系中专利侵权产品制造者及其责任认定

作者:凌宗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法学博士)

摘要: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并不同于产品物理意义上的加工。专利产品的制造者是指专利技术方案的呈现者,即将专利技术方案在产品上予以再现的主体。既包括自行实施专利技术方案,也包括将技术方案提供给他人实施。产品外观信息仅是认定制造者的初步证据,如果被告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委托他人加工,则应判断技术方案的来源方或者提供方。如果系承揽人自行负责技术方案,那么承揽人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定作人属于侵权产品销售者,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定作人知道承揽人交付的系侵权产品,且定作人能够提供合法来源,那么定作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系定作人提供技术方案,承揽人“按图加工”,那么定作人与承揽人均属于侵权产品制造者,承揽人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的,应与定作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加工承揽;侵权产品制造者;注意义务;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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