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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五:全国首例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02-08 08:25  浏览:157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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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朱雅萌

2022年10月18日,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起诉,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诉重庆市云阳县某副食店销售假冒白酒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据悉,这是全国首例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胡某以云阳县某副食店的名义向云阳县及四川省巴中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共计41601.1元。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涉案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食品。

2021年8月27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云阳检察院经研判后认为,云阳县某副食店的违法行为可能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与重庆市消委会联合印发的《加强协作配合 切实做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将上述公益诉讼线索移送重庆市消委会。

重庆市消委会调查后认为,云阳县某副食店将案涉食品在重庆、四川两地市场针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侵犯了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破坏了川渝两地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由川渝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就云阳县某副食店侵害川渝两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共同提起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在重庆市检察院二分院的支持下,重庆市消委会、四川省消委会相继于2022年5月向重庆二中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重庆二中院根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将重庆市消委会和四川省消委会列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庭审中,被告云阳县某副食店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侵犯了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为表示歉意,并当庭宣读道歉信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经过法庭审理,该案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在新闻媒体就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刊登书面道歉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此外,被告将以行为赔偿损失,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每次参与活动的方式和完成效果需经原告同意并确认。

“该案的成功办理对净化川渝两地消费环境、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积极作用。”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谷丹及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莫莉共同表示,针对当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跨区域、链条化的新趋势,川渝两地消委会在全国率先以共同原告的形式,就侵害川渝两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加强区域合作、协同保护川渝两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益尝试。

专家点评

消费公益诉讼的探索创新

文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宋朝武

该案系针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受损,会破坏市场诚信经营秩序,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对消费公益诉讼相关问题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消费公益诉讼应当针对损害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且该利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的行为提起。本案作为全国首例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和裁判对这一制度均进行了有益探索创新。

在起诉主体方面,针对案涉违法行为跨省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特点,该案审理法院依法准许四川省消委会在受理公告期间提起的参加诉讼申请,将遭受损害的不特定消费者所在地消费者保护组织作为共同原告,对于妥善解决跨省域消费公益诉讼可能面临的管辖不明确、重复诉讼、证据调取、事实查明和裁判执行方面的问题,加强区域合作、协同保护跨省域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消费环境具有示范作用。

在责任方式方面,该案探索了以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并将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恢复受损公共利益行为责任有机衔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核心利益是公共利益,首要目的是制止经营者的不当经营行为,为不特定消费者提供有效的预防性救济。因此,《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责任方式更侧重于预防性、禁止性责任方式,并为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留有空间。在被告人胡某已被另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该案在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同时,判令被告云阳县某副食店以行为赔偿损失,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并明确如被告不履行则应支付销售金额3倍的赔偿金到原告的专门账户用于原告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活动。这是对消费公益诉讼赔偿损失责任方式的有益探索,既有利于督促被告以实际行动弥补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提升全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又以惩罚性责任作为被告不履行行为责任的替代方式,实现行为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有效衔接,有利于督促经营者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行为义务,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促进受损公共利益的及时恢复。

此外,该案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作用、发动社会组织力量、汇聚公益保护合力、全方位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也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3年第0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11期

编辑/孙敏


发布人:03f0****    IP:120.244.66.***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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