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养老发〔2022〕230号
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严防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管理不规范、基本养老服务责任不落实、基本养老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现就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盯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以下简称“驿站”)基本养老服务责任的落实情况,以及驿站主体资格、服务质量管理、驿站制度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和各区落实驿站监督管理责任等关键环节,全面排查整治驿站服务质量的风险点、薄弱点,坚决防止驿站基本养老服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风险问题,避免发生驿站运营主体不适格、补贴申领不规范、各区监管不严格等情况。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实现驿站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持续扩大、基本养老服务责任持续压实、运营管理持续规范、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提升、各区监管机制持续完善,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等目标。
二、重点任务
本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以全面排查驿站基本养老服务责任落实情况为核心,重点检查驿站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签约、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质量等情况,延伸检查驿站主体资格条件、补贴申领、制度建设等情况,具体任务如下:
(一)全面排查驿站基本养老服务责任落实情况。根据《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京民养老发〔2021〕154号),全面排查驿站是否在服务场所内醒目位置公示驿站责任清单。随机抽访驿站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核查驿站是否通过发放《服务承诺书》等形式告知驿站服务清单内容。对照驿站基础补贴申领情况,结合驿站签约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回访,核查驿站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责任情况,具体检查基本养老服务记录真实性、完整性、服务频次和服务质量。全面梳理老年人及家属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区级监管电话等投诉渠道反映的驿站基本养老服务有关问题,深入核查关联驿站整改情况。
(二)全面排查驿站主体资格条件。全面排查驿站运营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检查驿站的经营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经营范围、年审年检情况、信用情况等,核查驿站实地情况与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填报信息是否一致。根据《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0〕171号),重点检查2021年后建立的驿站运营主体是否符合文件要求,驿站内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有无失信、违法犯罪、欺老虐老记录等情况。
(三)全面排查驿站服务质量情况。重点排查占而不营、跑马圈地、长期关门停业、服务效能低下的驿站,特别是连续3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的驿站,是否已撤换运营主体。全面核查驿站在运营管理及为老服务过程中,有无负面清单中十类禁止行为。细致排查驿站在消防、食品、防汛、意外事故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
(四)全面排查驿站补贴申领情况。抽调财务、审计、评估等方面专家,组织对获取补贴驿站进行抽查审计,重点核查驿站获取运营补贴的资格、申请流程是否合法合规,特别是运营主体同时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工商法人开展运营,是否违规设立使用账外账户情况。全面核查近三年驿站领取政府财政补贴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情形,是否存在重复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持和运营补贴的情形,是否存在暂停或取消享受补贴资格但仍然领取补贴的情形,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交回补贴资金的情形。
(五)全面排查驿站制度建设情况。全面排查驿站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有无明确的服务提供规范、服务质量控制规范、运行管理规范、安全管理规范和疫情防控规范,以及与居(村)委会建立联动机制等情况。重点核查驿站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基本养老服务责任、提高服务质量等制度落实情况,检查落实程序是否合理,各项制度落实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六)全面排查服务质量监管落实情况。全面排查各区是否建立驿站日常监督检查、基本养老服务责任落实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监管机制,以及监管机制的落实情况。排查各区是否按照要求建立驿站服务“三个清单”,明确每所驿站的主体清单、责任清单、服务清单。核查各区驿站监控视频等信息化监管设施覆盖情况,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在市民政局统一部署下,由各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开展全面排查。8月30日前,各区民政局完成重点任务的全面排查工作,建立风险隐患工作台账,逐项录入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
(二)抓好全面整治。9月10日前,各区民政局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逐一挂账销号,能立行立改的马上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应明确整改完成时间、工作步骤和责任人。整改落实情况应及时录入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
(三)组织总结提升。9月15日前,各区民政局全面总结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主要做法及成效,针对提升驿站服务质量、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权益等方面提出建立长效机制的措施办法或意见建议,并向市民政局报送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从讲政治、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本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组建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专项检查整治协调机制,严密部署、精心组织好专项检查整治行动。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区民政局是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此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将纳入年终民政工作综合评估内容。市民政局将驿站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责任情况与各街道(乡镇)落实基本养老服务责任的评价结果挂钩,纳入各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七有”“五性”评价依据。
(三)加强督促指导。采取驿站深入自查、区级全面核查、市级部门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督导,推动驿站基本养老服务责任落实到位,引导驿站优化巡视探访的服务方式,通过实际服务完成巡访任务,有效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质效。对于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各区要及时研究予以解决;超出部门权限需提级管控的,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主动汇报并提出工作建议,确保隐患问题件件抓落实、事事有结果。市民政局将对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开展常态化飞行检查与督导。
(四)加强社会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宣传驿站服务质量建设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监督驿站服务质量建设工作,推动驿站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和提升。专项检查整治期间,市民政局设置监督电话(65868811),各区应公布区级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检查清单
附件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检查清单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
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 结果 | 整改 建议 |
运营条件 | 基础环境 | 1 | 符合外部标识“三统一”要求 | ||
2 | 无障碍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 ||||
3 | 驿站经营地址与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填报信息是否一致 | ||||
4 | 按工作要求,及时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发放《服务承诺书》。包括:运营商资质和简介、工作人员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流程、驿站服务“七个承诺”、咨询电话号码、监督投诉电话号码、逃生路线图、诚信自律公约 | ||||
服务资质 | 5 | 取得经营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登记 | |||
6 | 符合运营主体资格, 是否依法履行更换驿站运营方的工作要求 | ||||
7 |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若提供餐食) | ||||
8 | 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从业人员 | 9 | 存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投资人等违法犯罪及重大失信等情况 | |||
10 | 存在员工违法犯罪、欺老虐老记录情况 | ||||
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 结果 | 整改 建议 |
服务管理 | 建立管理 制度情况 | 11 | 建立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类制度 | ||
12 | 建立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保障类制度 | ||||
13 | 建立老年人档案管理、服务质量监管、服务满意度调查及管理、投诉管理等服务类制度 | ||||
14 | 建立服务规范、操作流程类文件 | ||||
落实管理 制度情况 | 15 | 各项管理痕迹清晰、记录完整真实 | |||
16 | 建立服务对象需求档案的管理制度,服务跟踪记录完整真实 | ||||
外部供方管理情况 | 17 | 规定合格供方的评价准则及服务质量的监管方法 | |||
18 | 建立合格外部供方名录 | ||||
19 | 对外部供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过程进行质控,服务质控验收、监督和评价记录真实完整 | ||||
安全管理 | 20 | 建立消防、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职责分工明确 | |||
21 | 制定应急方案,每年至少举行2次消防培训和演练 | ||||
22 | 消防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 | ||||
23 | 消防设施器材完备,指定专人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检查和维护记录完整 | ||||
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 结果 | 整改 建议 |
服务管理 | 安全管理 | 24 | 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每年举办安全知识讲座至少2次以上,相关记录完整 | ||
25 | 每月进行安全检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至少1次,安全检查记录完整 | ||||
26 | 外部安全监管和内部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有效整改及相关记录情况 | ||||
27 | 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制度要求,熟练使用安全设施器材,熟知安全操作规程 | ||||
疫情防控 | 28 | 落实属地疫情防控响应等级防控措施情况 | |||
服务提供 | 服务基本 情况 | 29 | 开业以来连续3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情况 | ||
30 | 过去2年每年服务次数与所在行政区的年均服务次数的比值 | ||||
31 | 居家上门服务人次占总服务老年人次比例 | ||||
32 | 为高龄、失能、失智、独居等特殊人群提供服务占总服务老年人数比例 | ||||
基本养老 服务 | 33 | 按照规定要求落实所有签约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巡视探访服务及记录、证明材料情况 | |||
34 | 按照规定要求落实所有签约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个人清洁服务及记录、证明材料情况 | ||||
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 结果 | 整改 建议 |
服务提供 | 基本养老 服务 | 35 | 按照规定要求落实所有签约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养老顾问服务及记录、证明材料情况 | ||
36 | 按照规定要求落实所有签约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呼叫服务及记录、证明材料情况 | ||||
37 | 随机抽访驿站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驿站发放《服务承诺书》等形式告知服务清单内容情况 | ||||
38 | 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签约率 | ||||
39 | 开展责任片区内非签约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底数摸排及动态底数掌握情况 | ||||
40 | 与居(村)委会建立联动机制情况 | ||||
普惠型 养老服务 | 41 | 助餐、助浴等服务项目及价格与现场或宣传资料公示信息一致 | |||
42 | 提供低偿服务,服务收费价格合理 | ||||
市场化 养老服务 | 43 | 落实“十个严禁”服务行为情况 | |||
44 | 明码标价为老年人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 | ||||
45 | 账目清晰,收入凭证和收款凭证齐备 | ||||
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 结果 | 整改 建议 |
服务提供 | 人员培训 | 46 | 建立从业人员定期接受专业知识、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培训制度 | ||
47 | 培训资料及记录情况完整 | ||||
48 | 工作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 | ||||
三个清单 | 49 | 建立驿站服务主体清单、责任清单、服务清单情况 | |||
政府补贴申领及管理使用 | 补贴申领 | 50 | 驿站补贴获取资格的申请流程合法合规情况 | ||
补贴管理使用 | 51 | 驿站运营方是否同时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工商法人开展运营,是否违规设立使用账外账户情况 | |||
52 | 近3年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情况 | ||||
53 | 近3年是否存在重复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持和运营补贴情况 | ||||
54 | 近3年是否存在暂停或取消享受补贴资格但仍然申领补贴情况 | ||||
55 | 近3年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交回补贴资金情况 | ||||
监督管理 | 质量监督 | 56 | 区级开展联合检查情况 | ||
57 | 现场或电话抽样进行驿站服务满意度调查 | ||||
58 | 随机抽取服务记录回访服务对象,核查驿站服务记录真实性、完整性、驿站基本养老服务频次和服务质量等 | ||||
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 结果 | 整改 建议 |
监督管理 | 投诉管理 | 59 | 12345投诉及答复情况、满意率及整改落实情况 | ||
60 | 区级监管电话等投诉渠道反映的驿站养老服务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
61 | 驿站建立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情况 | ||||
62 | 驿站对投诉记录真实完整性,以及及时有效解决情况 | ||||
信息化管理 | 63 | 安装有视频监控设施 | |||
64 | 建立专业信息服务平台情况,对服务对象、服务资源等信息数据进行集中管理 | ||||
65 | 建立服务回溯机制情况 |
北京市民政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