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是照顾老人的地方,老人们的亲属是因为相信养老院能够照顾好老人,才将老人送去养老。但是在四川省长宁县一所养老院中,却发生了一件骇人听闻的事情,一个护工居然虐待老人,致使老人受伤骨折。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在2021年4月29日,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3日,长宁县某养老会所负责人王金山排被告人吴家诚(均为化名)在某老院三楼房间负责护理被害人张小红(化名),从202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因张小红身患疾病不能自理,随地小便等,吴家诚以张小红不听话为由,多次采用手掐、咬的方式对张小红的手部、胸部、腿部进行伤害,且在护理期间未尽到应有的责任导致张小红珠网膜下腔出血及肋巴骨骨折。2021年3月16日,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张小红进行人体损伤鉴定,鉴定意见为:张小红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法院观点
被告人吴家诚虐待被看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家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家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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