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名八旬老太患有小脑萎缩,在养老院接受养老看护服务。因误服洗发液,送医抢救后不幸身亡,家属将养老院告至法庭请求多项赔偿。
案件详情
王某与一养老院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王某母亲赵老太接受该机构养老看护服务,后赵老太因患有小脑萎缩,护理级别由三级上升为一级。某天上午,王某接到养老院护理员电话,称赵老太误服洗发液或洗衣液,当日上午已送至医院抢救。5天后,赵老太因吸入性肺炎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看护责任,致使赵老太误服洗衣液,且被告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延误宝贵的救治时间,致使赵老太经抢救无效死亡,遂将养老院告至法庭请求多项赔偿。
被告认为,养老院已于第一时间通知原告,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系王某要求自行就医,并表示不需要120急救车。被告已严格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未尽到看护责任的情形;此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说明为“吸入性肺炎”,而不是中毒导致死亡,与在被告处误服“洗衣液”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赵老太住院病历中的记载及派出所的笔录和洗发液照片,确认赵老太误服的为洗发液。被告主张赵老太的死亡与在养老院误服“洗衣液”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赵老太患有小脑萎缩病史多年,生活不能自理,此前即有险些误服84消毒液的情况发生,被告对此未引起重视,未尽到看护职责,致使赵老太误服洗发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赵老太在住院抢救期间,医疗机构已明确告知原告将毒物送检上级医院进行分析化验,因原告拒绝送检,致使医院无法进行针对性救治,原告对赵老太的死亡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养护院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养老院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赵老太患有小脑萎缩多年,但王某从未告知。
双方签订的一级护理协议并未针对小脑萎缩患者制定,其隐瞒病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审法院根据养老纠纷的特殊性,本着彻底化解、司法为民原则积极主持调解。最终养老院一次性给付原告18万元赔偿,双方圆满和解,案结事了。
来源:潇湘晨报综合天津高法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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