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静宁县全面落实2021年省列民生实事之一“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提高省级基础养老金范围
静宁全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
2.提高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原每人每月15元基础上增加5元,达到每人每月20元。
3.省级基础养老金提标执行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在我县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提高省级基础养老金5元。
4.省级基础养老金提标落实时间
2021年5月已全面完成调整和补发工作,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可通过社保卡或养老金领取银行账号明细查看。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构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高龄补贴构成。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构成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基础养老金、省级基础养老金和静宁县级基础养老金构成。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93元,省级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20元,县级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2元,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总和达到115元。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39。个人账户总额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及利息构成。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补贴
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人员,高龄补贴标准为: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100元。
9.缴费年限养老金
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
特此公告。
静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