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家里男孩多的情况下,年长的男孩只要成家,基本上都可以申请宅基地盖新房,小儿子却不能另批宅基地,原因是要继承父母的老宅。
家住北京的李大叔,家里就是这种情况。他上有两个姐姐,姐姐出嫁后,都与姐夫有了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子,而他一直与父母同住,并为父母养老送终。按照传统风俗来说,这个宅基地和房子就是他的了,可谁知,房子拆迁后,他的姐姐们却要求依法继承拆迁利益。
李父与李母一共生育了三个孩子,分别是李大姑、李二姑和小儿子李大叔。李父在北京某村有一处老宅,1960年至1961年,李大姑、李二姑先后出嫁,离开老宅到他处居住。
1963年,李母去世;1997年,李父去世。此后,老宅就由李大叔一家居住,李大叔与妻子孙阿姨生育了两个孩子,分别是姐姐李大艳(化名)和弟弟李小军(化名)。
关于老宅内房屋建造情况,老宅原本有3间半土坯北房,1977年,李父和李大叔翻建了4间北房,并建造1间半东厢房,房屋材质均为外砖里坯。1999年,李大叔与妻子将院内房屋翻建成回字形的二层楼,共计24间。
2010年,老宅院被拆迁。院内合法宅基地面积为258平方米,被分成两部分办理拆迁手续。李大叔与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款共计71万余元,选购两套安置房,扣除购房款后剩余40万余元;李小军与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款共计72万余元,选购两套安置房,扣除购房款后剩余41万余元。
后李大叔和李小军已分别领取了剩余拆迁补偿款,4套回迁安置房交房后,一家人就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李大叔、孙阿姨、李大艳、李小军名下各登记一套房屋。
得知老宅拆迁,李大姑和李二姑曾与李大叔协商,想要分割拆迁利益,被弟弟拒绝后,李大姑和李二姑就将李大叔一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老宅院的拆迁利益。
庭审中,李大姑和李二姑称,老宅内的房子原本是父母所建,只是在拆迁之前,弟弟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建造了二层并翻建了东厢房,所以,拆迁利益应视为父母遗产,其二人有继承权利。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老宅院内的老房应当是李父李母所建,从老房的建成年代来看,1960年代的老房无论从建房材质还是从房屋构造上来看,都与被拆迁时的房屋不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可以认定李大叔在父母去世后对老房进行过翻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在李父李母去世后,李大姑和李二姑未对老宅院内原有老房提出继承分割请求,李大叔一家在老宅内长期居住时,其二人与李大叔一家亦并非没有来往,李大姑和李二姑对于李大叔的翻建行为应当知情但长期未提出异议,在此种情况下,原李大姑和李二姑与李大叔共有之房产已经灭失,李大姑和李二姑要求继承分割老宅房产转化而来的拆迁利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大姑、李二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