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个人认为,二审后《保障法》年内出台已无大的障碍!
2020-10-14 08:33  浏览:72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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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太师吉祥 来源:新绿网

就在昨天,人大常委会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进行了二审,并提出多个方面的具体修改意见。有关内容,相信已经有不少退役、现役军人抢先一睹为快了。官方消息中,主要的干货如下:

草案二审稿明确或增加规定:

一是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

二是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

三是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四是国家逐步缩小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地区差异。

五是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旅游等优待。

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七是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在我个人看来,二审提出的修改意见更有以下重大改进: 1

保障法的保障定位被强调和突出。

二审建议,将“退役军人工作”统一修改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删去部分条款中有关管理的表述。如草案"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同时还建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设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体系,真正地把各项优待工作切实落地。

对主管部门的权力边界进行了限制。

原草案第七十一条,规定“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其处分权限,包括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权力,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被认为规格过低,在当前县域治理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很多问题,故而应提高管理权限。建议将草案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明确了权责对等、以及保障法应对保障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的原则。

在草案意见征集中,一个比较大的争议就是该草案只规定对退役军人违法该法如何问过追责甚至取消待遇,却对本部门未能履行法律的情况一带而过,或者即使有问责内容也如同“挠痒痒”。为此,草案二审稿提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增加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退役安置原则更加具体和突出保障性。

草案二审稿建议增加规定: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在安置方面,建议增加规定:一是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二是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三是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军士和义务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四是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五是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精神上褒扬和待遇上改善并举的导向更加突出。

二审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同时也建议规定: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凭此证等可享受旅游优待;逐步缩小抚恤优待制度的地区差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等等。

应当说,二审提出的修改意见,基本都回应了广大退役军人的主要关切与主要争议,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客观讲,二审修改后的《退役军人保障法》,虽不能说已经尘埃落定,但距离正式审定出台已无大的原则性障碍。

我国立法实行三审制,根据《立法法》之规定,二审是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三审,则是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如果意见比较统一,即交付表决。

每次审议后,都要征求意见,时间一个月。至于征求意见结束后,何时必须进行审议,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这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再明确。但考虑到《退役军人保障法》已被列入2020年国家立法计划之内,以及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的情况,如果二审提出的审议意见能够及时得到修改并形成较为统一的意见,则理论上存在12月份即交付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并表决通过的较大可能。

目前看,草案征集意见阶段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比如“保障法应当是重保障还是重管理”,“权力主管部门与被管理对象是否权责对等”,“受到严重治安管理处罚就要中止取消待遇”,以及“县级人民政府事务主管部门就有权取消退役军人待遇”等问题,皆得到重视和回应,并有了较为妥当的修改和删除。这也意味着,最大的障碍已经基本被清除。

同时,“处罚权”上移这个结果也意味着主管部门与退役军人事实上已经达成共识:管理、处罚是必要的,保障法并不能脱离组织管理,只要是在合理合情范围内并赋予科学的管理权限,绝大多数退役军人是能够理解、接受的。

关于自主择业干部担心的身份定位,与3号文件如何衔接,以及新的逐月领取退役金与自主择业的关系、区别等问题,显然因为太过具体不好在《保障法》中予以明确。接下来将要审议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会在其中把这一切理顺、搞清楚。从《保障法》二审吸收民智、听取民声的反映看,相信广大自主择业干部的呼声是能够被有关部门听到和重视的。

至于说如果《保障法》年内真的出台,那么2021年度军队转业、安置工作是否就能启用新的政策办法,逐月领取退役金是否就能真的走上历史舞台,我们说其实《保障法》出不出台都不是决定性因素。没有出台,军委可以通过制定暂行规定的办法推行新政,改革进程不会受到影响;确定出台,如果军地衔接尚需时日或者由于其他什么客观原因,军委同样可以根据军改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节奏和步骤。但毫无疑问,《保障法》的年内出台一定会使军改更有底气,也更有保障。


发布人:1132****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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