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浅议农民、职工、机关干部养老金的差距问题
2021-01-09 14:11  浏览:530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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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最近回答了很多和 农民养老金相关的话题,对于养老金差别的问题,短期内这是很难解决的,大家希望能缩小养老金的差别的愿望可以理解,但是多劳多得,按劳分配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分配原则,同样适合用在养老金的分配方式上。


由于职业特点的不同,职业属性的不同,目前我国还有很多职业分类。有的是机关干部,有的是企业职工,有的是农民,当然从职业的划分来看,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大家都是平等的,但是不同职业享受不同的工资待遇,由职业产生的待遇差异这都是正常的,平等不一定就是每个人的工资都一样,退休后的待遇都一样,关键是在制度上要确保享受制度的平等。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的设计上这是完全平等的,条件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要享受基本的养老金待遇,前提条件就是要缴纳养老保险,而且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年龄,这个条件是平等的,每个缴纳养老保险的人都是一样的。但是具体在养老金的计算时,也就是养老待遇的享受时,还是要体现兼顾效率,讲究公平的原则。这个公平是建立在个人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方面。不同的缴费基数,不同的缴费年限体现的就是效率和公平的原则,体现的是多劳多得原则,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农民只要按照机关干部的标准来缴纳职工社保,企业职工只要按照机关干部标准来缴纳社保,在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资金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养老金几乎是没有差别的,但是我们如果不讲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只在职业特点上做文章,只在职业属性上讲大话,是无法解决养老金差距这个巨大的矛盾的。实际上目前农民、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这三者之间,只是分工的不同,养老金无论有多少差距我认为都是合理的,我们没有必要去限制这种差距究竟应该是多大,或者去探讨多大的才是合理的,符合个人的贡献与所获得的回报原则就是合理的。因为在制度的设计上,在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已经体现了保低限高的原则,在保低限高的原则之内获取的养老金的差距,也就是合理的差距。


综上所述,农民、企业职工、机关干部这三个职业之间本身就没有可比性,机关干部缴纳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缴纳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民缴纳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虽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比较相同,但是还是有差别的,所以按照不同的性质缴纳不同的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差距肯定就是存在的,要去讨论其中的合理差距,这是缺乏可行性的,也没有探讨的必要。


发布人:096d****    IP:183.195.67.***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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