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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王某某于2007年4月9日进入安徽某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担任总经理工作,入职后公司没有与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019年5月31日,因公司拖欠工资,王某某提出辞职离开,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公司以经营困难等原因,与王某某就所拖欠的工资、社保待遇、年休假工资等,经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王某某2020年5月15日,向合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合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王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王某某2020年5月22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62116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95833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60344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5222元,支付退休待遇损失300万元。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在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退休养老金的损失,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王某某在公司期间,公司一直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未缴社保的行为,使王某某退休时养老金减少存在一定过错,对给王某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王某某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的养老金损失12648.51元;2020年11月1日之后至王某某死亡期间的养老金损失,公司按年在次年11月1日前按照合肥市人社局公布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0%赔偿;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皖 民初8000号
★实务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未尽到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在员工退休时对员工养老金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以后,社保经办机构又不能补办,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养保险待遇,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减少,对此给员工造成的损失,由于因用人单位未缴养老保险或少缴养老保险造成,用人单位是具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向员工应当赔偿损失。就像前述案例中,王某某在退休前,先后在不同单位工作,在环保公司工作期间,环保公司未为他缴纳养老保险,那么环保对其时间段未缴养老保险,给王某某的退休养老金造成的损失,按照在职年限折换比例占王某某总的工作年限30%,最后法院判决环保公司给予这部分赔偿。
第二,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需要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是如何确定。
目前实务中,大多数地方的人民法院判决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员工在未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或未足额缴纳时,在社保经办机构又不能补办时,人民法院一般按照应缴社保费用标准来作为损失判决;另一种就是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或未足额缴纳时,在社保经办机构又不能补办,人民法院会向社会保障机构咨询,结合缴费年限、工龄、缴费基数,按照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机构给出的专业意见,作为判定损失多少的标准。就像前述案例中,王某某诉求是要求赔偿退休待遇损失300万元(按照每月退休工资10000元,计算至85岁),结果法院没有按他诉求判决。
第三,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将来付出的代价超乎其预料的惨重。
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且这是法定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是不能私自进行处分的,也就是说双方通过协商、承诺等方式,放弃参保或同意不交、少交社保费,由于这些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行为,由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没有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就存在过错,就要对因为过错造成他人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这个时间还不是员工离职后就与单位无关了,法律规定损失造成时,员工就有权主张,譬如员工只有在退休时,才会形成损失造成即拿不到养老金或养老金减少,这样一来单位承担赔偿的数额不是养老保险费那么一点点,可能是其数倍,因此用人单位对此应该给予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