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是每个人最大的心愿,但身边的例子告诉我们,这并不容易。而将要百年的你,真的为老伴考虑过他或她之后的养老居住问题能否得到保障呢?
案情:
1993年12月30日,丧偶的高某购得公有住房一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与前妻共育有一子一女,后来经人介绍与张某认识,并于2006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由张某照顾高某的生活起居。2008年7月22日,高某立遗嘱一份,并于同日在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下完成,该遗嘱载明,将坐落于南通市的房产遗赠给孙子高小见(化名)。而后,高某于2013年6月13日去世。因该房屋产权纠纷,2013年8月6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案涉房屋产权归高小见所有。后高小见于2013年9月6日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但是,现高某的老伴张某仍居住在案涉房屋内。高小见想把房子卖掉,要求张某搬离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高小见从其祖父处继承涉案房屋,已实际领取产权证,高小见为该房屋的产权人。张某称高某生前为其保留居住权,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高小见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张某占用该房屋的行为,已经妨害了高小见物权的行使,因此,高小见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搬出涉案房屋。
张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另查明,高某生前邻居、好友及老伴张某均表示,高某生前曾提及其去世后房屋遗赠给高小见,但张某依然享有居住权。同时张某年老,无经济来源和其他住房。二审法院认为,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其他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高小见的诉讼请求。
心愿传承遗嘱库专家提示:
张某与高某于2006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婚后悉心照顾高某,履行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义务。在高某去世后,张某作为其配偶,居住于该房屋内的事实应当得到尊重。根据他人的证言,高小见祖父生前曾在不同场合多次表示虽将该房屋所有权赠予高小见,但妻子张某仍对该房享有居住权。而且高小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非原始取得,故对张某享有居住权的现状应予尊重,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在张某无其他住房,又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的情况下,高小见要求张某立即迁出该房屋的诉请,有违公序良俗。
《民法典》出台后,对居住权进行了规定,可通过遗嘱或者合同的方式设立,并经登记部门登记后生效。居住权可设立永久期限,让自己的配偶安享晚年。律师建议,公民设立居住权请先到专业机构咨询后再设立,确保遗嘱或者合同合法有效,实现个人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