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专项稽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社保〔2020〕27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文件要求,我市对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当在死亡当月及时向社保局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暂停待遇发放,退还服刑期间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居民每人只能领取一种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及家属,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到社保局办理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退还业务。
三、逾期不退还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告知后仍拒不返还的,将列入社会保险失信名单,由公安、人社和社保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居民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请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还。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监督举报电话:
0432-69983051
0432-62048872
特此公告。
吉林市公安局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来源:吉林市社会保险微信号
首席责任编辑:王媛
审核:黄小星
监制:胡哲
【来源:吉林市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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