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当天,赵某在蛟河市某养老院,因盛某打电话声音过大,进行制止后,盛某手持铁床腿至赵某门口,后赵某用其弟弟的拐杖将盛某左手臂打伤。
经蛟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盛某左手臂左侧尺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赵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归案,赵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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