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房子归你,你也住不了?《民法典》中居住权到底多重要?
2021-04-19 13:26  浏览:155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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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当前社会大众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首次提出了房屋“居住权”这一崭新的法律内容。


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入法,又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呢?




以下是一个真实案例:


2006年,李某与许某结婚,两人居住在许某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内,该套房屋登记在许某名下,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4年,患病的许某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某住的房屋赠与其弟许某,但李某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


2016年,洪山区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某所有,李某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判决后,李某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许某未曾打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021年初,李某发现自己住的这套房子被妻弟许某挂在某网络平台出售,担心房子被卖了以后影响自己继续居住。


他连忙拿着判决书来到洪山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法院于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某名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月3日,洪山区法院执行人员来到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向工作人员递交了该案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李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


3月8日下午,代理律师陪同李先生拿着身份证明和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到洪山区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居住权登记。目前,该居住权登记已按规定办理完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所以,居住权设立后,拥有房屋所有权不等于拥有居住房屋的权利。


就如同房子的土地使用权一样,我们有权使用,但不代表土地是我们的。


所有权人只有等居住权期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才能重新拥有居住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由此又产生了另一个影响:


未来购房者买二手房时还需要确认所购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是否为同一人所有。


如果居住权和所有权并非同一人所有,则购房者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基于这一点,居住权可能会增加购买二手房的复杂程度。


很多人会问,麻烦了为什么还要设置这条法律?


没有一条法律是多余的,那居住权适用于哪些情形?


一、未来公租房和廉租房可能会通过“居住权”加以确权


目前公租房和廉租房的所有权一般为地方政府所有。住户和政府只是租赁关系,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并且以前有发生过某单位领导为家境富裕的亲友侵占廉租房名额提供便利。


如果能明确“居住权”,无疑能让真正需要廉租房的人得到更多保障。




二、防止发生“以房养老"骗局


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某金融机构,以此获得养老金用于生活直到去世。


一些犯罪分子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手中的房产被贱卖,沦落至人到暮年却无家可归的境地。




三、为保护婚前财产提供折中方案,缓解纠纷


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婚后要不要加名这个问题往往会带来诸多家庭矛盾。


居住权草案的出现,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限期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民法典》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它的影响将贯穿中国人的一生。除了婚姻方面,还包括物权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内容,事关每个人的生老病死、所虑所求,是一本社会的百科全书。


在如今法治社会,懂法才不会吃亏。不是为了成为法律专家,只是为了可以避免踩坑,哪怕踩坑了,也有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与其哭泣求人,不如靠着自己。




无论是家里还是办公桌上,都可以摆上一本民法典,遇到事情就可以随手翻阅,找到基本的解决方法。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只有我们自己了解法律,有了法律意识,才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保护孩子、保护家中老人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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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ef1d****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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