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潍坊晚报」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于1998年印发,2004年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订;《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于2011年印发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提升城镇供水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两个《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通过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 建立了促进供水企业降本增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人工成本考核方面,设立了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上限标准;在管网漏损考核方面,设定了管网漏损率控制标准。供水企业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低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