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宁波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01-14 22:37  浏览:703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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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民发〔2021〕2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人社局,宁波杭州湾新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民政、人社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养老护理员的技能培训评价体系,切实提高养老护理员技能水平,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3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78号)等精神,现就开展全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

(一)明确培训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5周岁)、身体健康、在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照护服务的从业人员均可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在我市就业或创业的技能劳动者,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

2.尚未就业或创业但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劳动者;

3.在甬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毕业学年学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对确有就业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纳入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范畴,从业人员身份须经民政部门核实。

(二)实施分级培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全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三)建立培训基地。培训基地从目前人社部门核发或经《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认定的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中产生,经民政部门认定并报人社部门备案后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老护理员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按照《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浙民养〔2020〕44号)要求执行。

(四)培训报名签约。对需要参加培训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到具有办学资质的培训基地,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基地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根据收费项目、标准和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并告知培训对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培训组织实施。培训基地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切实做好教学台账的建立、归档和管理,并在全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确保培训过程可追溯、可核查。

二、稳慎推进技能等级认定试点

(一)建立认定机构。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认定,由经市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培训评价机构须具备开展等级认定必须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等条件,并具有广泛的行业影响力。试点期间,全市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总数不超过5家。

(二)试点工作步骤。2020年12月,遴选养老护理员培训评价机构;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认定试点;2021年7月起,全面推广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等级认定申报。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后,可申报参加技能等级认定。培训基地组织符合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的学员,向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申报参加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认定。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报名的培训基地与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系同一家机构或存在关联关系的,由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指定其他社会培训评价机构进行等级认定。

(四)认定组织实施。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等评价方式,对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全市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由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统一建设维护,社会培训评价机构按次向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申请调取试题。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原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五)认定结果确认。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对等级认定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证书信息纳入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同时上传至全国技能证书联网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六)培训补贴领取。对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且技能等级认定合格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培训费补贴。

三、全面加强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监管

(一)开展诚信培训。培训基地应诚信规范开展教学,按要求配备师资队伍、落实授课计划、规范收退费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二)严把认定质量。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应按照经备案的等级认定实施方案,确定评价内容,组建专家队伍,建设评价场地,有序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民政和人社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和等级认定的监管,开展专项审计,畅通投诉举报机制,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检查,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培训实施、培训评价机构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其他

(一)劳动者持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参加同等级及以下技能等级培训项目和技能等级认定的,不再享受培训补贴。

(二)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发动工作,加强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审核管理,确保补贴培训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家庭照护者培训按照职业技能项目制培训规定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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