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甘肃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11月1日起施行
2020-10-29 07:07  浏览:769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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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甘肃省民政厅获悉,《甘肃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办法(试行)》明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等级制,由低到高为五级,最高为五级,最低为一级,评定等级有效期为三年。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坚持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网络图片)

《办法(试行)》规定,养老机构在获得评定等级一年后,符合更高等级标准的,可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等级晋升申请,养老机构经评定晋级通过后,由民政部门发放相应等级的牌匾和证书。未通过晋级评定的,继续保留原先等级。养老机构在等级有效期内仅有一次晋级机会,且应该逐级晋升。养老机构晋升等级后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晋级。

《办法(试行)》明确,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养老机构申请一级、二级、三级的评定工作,市(州)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养老机构申请四级的评定工作,省民政厅组织实施养老机构申请五级的评定工作。评定委员会召开最终评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定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办法(试行)》规定,在等级有效期内,评定委员会每年对本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复审。复审后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由评定委员会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评定的决议。民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定等级的决定告知被处理的养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告。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一年内不得提出等级晋升的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三年内不得提出等级评定申请。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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