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下,老公可拒绝赡养岳父母,还要继承其遗产?
在中国古代,有一个坏习惯叫“出门吃饭”,就是说,当一个家庭成员死了,如果没有儿子,就没有女儿,因为没有儿子会被视为出门。这将是这个家庭的终结。
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叔叔兄弟,经常出面分财产。如果没有叔叔、兄弟,只有同村人、同族人,一般都吃水席,也就是卖房子、卖田地、卖东西,然后把钱变成宴席,一直吃下去。中产阶级可以吃两三个月,贫农可以吃一个月的房子和田地。总之,我们应该把这个家庭吃光。
那现在还有没有吃绝户的呢?
应该说是罕见的,但并不意味着根本就没有这种东西。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重男轻女的现象。如果你家没有男孩,女孩不能继承财产,那么叔叔和兄弟会来外面吃饭。实际上,在宋代,对前家庭的财产有保护。据信,女孩可以继承前家庭的财产。
最近,我看到独生女提出了很多问题,问《民法典》是否已经颁布,这样丈夫就不用赡养父母了?你还能吃“无家族”,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这让许多留守母亲感到“失望”。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父母没有工作能力,没有养老金。几百元的基本保障,不靠女婿养老怎么办?更让人心寒的是,有些人有“出门吃饭”的想法。因为他们娶了独生子女,所以他们长期以来把公婆的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他们认为它在自己的口袋里,他们迟早可以继承它。
接下来由小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为你解读:“婿没有替岳父母养老的义务,该怎样办?”
其实,女婿和儿媳真的没有继承权吗?不要这样。
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原婚姻法第12条),丧偶儿媳以赡养公婆为主要义务的,视为一级继承人。
但《民法典》第1130条(原婚姻法第13条)进一步规定,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一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得分配或者少分配遗产。
当然,女婿和儿媳的继承权是有条件的。守寡是前提。如果配偶仍然在,配偶将继承,而不是女婿和儿媳谁是分开一层。而这一规定显然是对法律履行女婿、儿媳赡养义务的奖励,也是对法律对女婿、儿媳养老的有力推动。
再者,女婿、儿媳无法定赡养义务,但实际履行赡养职责
其实,只谈女婿的支持是有失偏颇的。其实,这也涉及到媳妇是否有赡养公公的义务。只谈女婿不谈儿媳有点性别歧视。
不过,鉴于二者的法律地位相似,在大多数中国家庭中,女婿是主要的收入来源,也是主要的养家糊口者,而儿媳则更负责日常生活中照顾和赡养孩子。也就是说,说到拿钱,女婿多数时候是最重要的。
那么,我们就来说说,女婿应该赡养配偶的父母,也就是他的岳父母吗?
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而当子女死亡或者不具备赡养能力时,孙子女、外孙子女同样应当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算是法律上对子女赡养义务的一种补充,也是充分考虑了我国传统家族观念的影响,以及对养老问题的现实考虑。
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将女婿、儿媳纳入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范围之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女婿、儿媳对岳父母、公婆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养老就与女婿、儿媳无关,结合夫妻共同财产制,配偶一方的赡养义务,实际是在配偶另一方的协助之下完成的。
其实,大到婚姻、财产分割,小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新出台的《民法典》里都有相关规定,保障我们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一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刻开始,就和《民法典》脱离不了关系,上学,就业,结婚,生子,买车买房,邻里纠纷等等,大事小事,大矛盾小纠纷都做了全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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