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大刘和小马经朋友介绍闪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打架。2017年12月,大刘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询问,小马表示同意离婚。二人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1.房产。2015年,大刘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大刘起诉离婚后,双方协议约定这套房屋归大刘所有,剩余的房贷由大刘自行偿还,而大刘要支付小马房屋折价款20万元。
2.养老保险中个人缴存的部分。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大刘的养老保险个人缴存金额为3万元,小马的养老保险个人缴存金额为1.6万元。
3.公积金。截至2017年12月,大刘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0,大刘主张自己的公积金已用于还房贷。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小马的公积金缴存总额为4.5万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分割大刘和小马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亚敏律师
【敏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第5项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总结归纳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三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可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原则上应平均分割。本案中,对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大刘和小马已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名下的公积金账户和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缴存的部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但在实践中,对于养老保险金的分割要结合是否符合领取条件来处理。接下来,我们通过三种情形来具体分析:
养老保险金怎么分?——张亚敏律师
情形一:双方都已经退休,开始领取养老金
如果夫妻双方都已经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那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数额确定,对于双方已经领取的养老金,离婚时平均分割即可。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能分吗——张亚敏律师
情形二:双方缴纳了养老保险,但都未退休
如果夫妻双方都缴纳了养老保险,并且都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那么双方暂时都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将来领取的时间和数额当下也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养老金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一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养老金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法院应当支持。对此,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计算各自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所缴纳的养老金数额,由数额较多的一方给予较少的一方以持平。
离婚时养老金能分多少——张亚敏律师
情形三:一方已经退休,另一方尚未退休
如果夫妻一方退休了,另一方还没有退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对于已退休领取养老金的一方,已经领取的养老金应当作为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而对于没有退休尚未领取养老金的另一方,则应分割其养老金账户中的个人缴纳部分。
但这里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一方退休,其领取的养老金被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可能数额较少,而分割尚未退休一方的个人缴纳部分,可能数额较大,这里会让当事人感到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在其他财产的分割上来平均分配。
离婚分养老金的三种情形——张亚敏律师
具体到本案,大刘和小马属于上面分析的情形二,即大刘和小马都缴纳了养老保险,但二人尚未退休。对此,如果法院判决大刘和小马离婚,那么:(1)对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按照二人的协议,归大刘所有,剩余房贷由大刘自行偿还,而大刘需支付小马房屋折价款20万元;(2)大刘和小马名下的养老保险账户个人缴存部分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共4.6万元),由双方各分得1/2;(3)小马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4.5万元),由双方各分得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