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很多人早已经了解得彻彻底底。无论是15年的最低“门槛”,还是“多缴多得”都已经烂熟于心。但是时代是变化的,关于养老保险的一系列问题,也是随时随地变化的。
很难有一个人,将养老保险的所有问题都解决。所以当新的疑惑到来的时候,我们基本上就要为部分人排忧解难一次。而这一次的难题,便是关于养老保险重复缴纳的问题。
2020年年末,小王做了一个重大的决定。想要趁着年轻,去上海闯一闯。一开始在家乡徐州就有一份工作的小王,在12月申请了离职,并顺利加入了上海的新公司。
可能是因为工作交接没有办好,在养老保险的缴费上出现了一些偏差。虽然没有出现“断缴”的情况,但是小王却因为换工作而出现了重复缴纳的情况。2020年12月,徐州交了一份;同时,上海12月也缴纳了。
于是小王“突发奇想”,既然养老保险讲究“多缴多得”。自己重复缴纳的12月,是不是可以当作“多缴”的部分呢?如果不能充当,这种重复缴费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过程当中,我们针对重复缴纳的情况,一直有个四字原则在遵守——先转后清。说得直接一点,就是小王重复缴纳的12月,并不会被用来累计计算。
那这钱又该如何处理呢?毕竟一个月的费用,对于缴纳社保的“打工人”而言,说低也不低。处理办法主要就是“退费”,你可以和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后,就可以清退重复缴纳的部分,也就是一个月的缴纳费用(本金)。
当然除了费用以外,还有一点就是关于重复缴费的处理问题。既然存在重复了,就必须做出一个取舍。那这个去与留的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呢?会不会出现,选错的情况呢?
不用担心,作为缴纳养老保险的本人,是可以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的。通过协商后,确定自己要保留的是哪一份养老保险关系。
剩下的多余部分,则会在选择后将关系“清零”。而其中关于个人账户的那一部分,本金也会全部退给你个人。
所以对于去上海工作的小王而言,可以选择上海新公司的养老保险内容。剩余的关系清零,个人账户的本金部分也会重新拿回。所以如果你存在这样重复缴费的情况,千万别忘了去咨询,不然就白白损失了一笔财富。
不过以上关于重复缴纳的问题,只是特别针对养老保险的情况。我们的社保除了养老保险以外,还有医疗保险等相关内容。
关于医疗保险重复缴纳的情况,又会存在一些不同。不过大抵上,也是不可以进行年限重复合并的。
如果你想要实现“多缴多得”的美梦,就按照缴费标准,正常缴满年限就可以了。如果你缴纳的多一些,未来退休后享受到的待遇,自然也会更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