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代表建议民企、改制企业职工等同国企,享提前退休政策,人社答复
2021-02-08 10:35  浏览:2204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温馨提示:信息一旦丢失不一定找得到,请务必收藏信息以备急用!本站所有信息均是注册会员发布如遇到侵权请联系文章中的联系方式或客服删除!
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养老服务网看到的信息,谢谢。
展会发布 展会网站大全 报名观展合作 软文发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网站日前发布《对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73号建议的答复》,就范栓虎代表在去年市两会上提出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改制企业)职工与国有企业职工应同样享受特退、病退政策的建议”,发布了石家庄市人社局所作的回复。


石家庄市人社局在答复中表示,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不同时期,我国经济所有制结构的发展过程,先后经历过几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资源配置方式逐渐从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这一时期参加工作或者即将退休的职工所在单位经济所有制形式,主要以国有、集体所有制形式为主。

而按照《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第二款“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第三款“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此外,关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相关政策的依据还有两个,一是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18号)第一条第四款,关于改制单位特殊工种问题:对于曾认定特殊工种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其他所有制性质企业的,其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范围,按改制前参加工作人员核定,改制后仍存在原特殊工种的,改制前从事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累加计算。

改制前参加工作但未从事特殊工种和改制后参加工作人员,不列入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范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转产不存在特殊工种的单位,其从事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时间截止至转产时止。


二是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8]30号)有关规定,因病提前退休、退职范围是:原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现仍在企业工作的,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的,可按因病非因工负伤办理提前退休。


关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事项,石家庄市按照国家和省厅的有关政策执行,市级层面没有制定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权限。

对于代表提出的“政府应修订民营企业(特别是改制企业)职工不能享受特退、病退待遇的政策”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后,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各类经济所有制企业从业人员,执行相关养老保险政策,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刘军


发布人:74af****    IP:106.39.00.***     举报/删稿
展会推荐
让朕来说2句
评论
收藏
点赞
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