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是这些因素形成的
2020-12-29 13:24  浏览:5128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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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就是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作的人员也同样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简单地说,就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那么哪些人有视同缴费年限呢?根据我了解的情况,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这些人的工作年限属于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或是工作工龄,所以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他们的工作年限或是工作工龄,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从时间概念的来划分包括了这么几类人员。

一是1992年之前在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由于国有企业大部分人是从1992年开始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但由于很多在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还没有养老保险制度,所以他们在制度实行之前的工作年限,办理退休时视同为缴费年限。

二是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机关事业单位是从2014年10月1日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但不少人在2014年10月之后,由于实际缴费年年限很短,因此这部分在办理退休时,对于以前的工作工龄要视同为缴费年限。

三是1992年之前在国有企业工作,2014年10月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按照规定办理辞职离职的人员。这部分人虽然离开过去的工作单位,但是他们在原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龄或是工作工龄仍然是有效的,是有连续性的,在办理退休时,他们的这部分工作工龄是得到国家认可的,所以在办理退休时,他们以前的这部分工作年限也要视同为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字面来理解,就是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他们也属于有职业的人员,属于就业的人员。但由于国家对工龄的认定,基本上都只承认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工龄。如果在灵活就业之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或是国有企业职工的,那么他们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龄同样是有效的,是可以认定的,也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但如果在灵活就业之前,虽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但如果属于受到开除公职、或者是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辞职或是离职手续,属于自动离职的人员,他们在离职以后从事灵活就业的,以前工龄是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的。

如果以前在民营单位或是外资企业工作,或是从事个体工商户以后灵活就业,或是从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一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只能按照缴费年限计算工龄,养老保险缴费之前的工龄,由于不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因此也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由于视同缴费年限,是属于国家对过去从事的工作工龄或是工作年限的一种认可,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实际上是由各级财政来负担。由于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国家工龄认定的条件,所以灵活就业人员如果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是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


发布人:26eb****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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