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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以认定工伤吗?
2021-08-16 13:03  浏览:581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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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星星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平均寿命也得到延长,然而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愈加尖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0》可以得出,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已经达到了总人口的十分之一以上,并且数量依旧在增加。


“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成为趋势,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是否可以被认定工伤?这一系列问题在各地成为突出性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问题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处置行政机关的决定与司法判决的决定不同时有发生。




基本案情


苏某于2015年任职于某物业公司,担任保洁员,当时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幸的是,2015年11月3日,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苏某家属随即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2月4日,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书》,认定苏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判决:苏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未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且目前亦不足以认定其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又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苏某系遭受交通事故,其本人并不负有事故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以案说法


一、超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往往存在争议。在实务中,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往往不会受理,会告知当事人应按照劳务纠纷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从以上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仅是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唯一条件,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时,才可按照劳务关系解决用工争议。例如,王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仍为公司工作的期间,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性质转变为劳务关系。但如果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则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能认定为劳务关系,而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是否为工伤认定的前提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该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9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这些均说明,在法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适用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但是我国缴纳社会保险有年龄限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便无法缴纳社保。这时便会出现一部分人并未纳入法律规范的劳动者,即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而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这也就揭开了本篇文章讨论的主题,用人单位无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却要对其进行工伤认定、按照工伤进行赔偿。


三、用人单位承担工伤风险是否公平合理


当公司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无法定义务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在大部分地区客观上也无法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出发,制定工伤保险制度不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还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权衡各方利益,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用人单位经济健康发展之间寻求平衡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


在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导致用人单位客观上无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若发生事故,却要让企业为其“买单”,将压力全部加到企业之上,是否违背了制定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我们还要思考,在人口老龄化的今天,“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成为趋势,让企业承担这么大的用工风险是否倒逼企业拒绝招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呢?尤其是一些农村的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者就业欲望更大,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相比,企业给他们的就业机会更是渺茫。


四、明确法律边界,统一司法尺度


各地对于此类案子的判决不统一,适用的相关制度也不同,对于法律的解读因地区而异,导致处理这类案件十分混乱,一些法律从业者无所适从。因此,从立法层面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标准,让单位可以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并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


例如:2020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2020年12月18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出台了《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五、购买意外险是避免风险的好方法


公司要想避免此类风险,建议完善人事制度,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购买意外保险,切勿因小而失大。一旦超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小微企业面临的或许是破产的风险。


发布人:ae02****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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