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工亡职工福利待遇及明细大部分应该都比较清楚,但非因工死亡职工的相关待遇,一些人可能不太清楚,进而一般不会主张,隐形造成了损失。本期主要向各位明确这笔费用,具体如下:
问什么是非因工死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可以认定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形有: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死亡的;
(四) 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死亡的;
除了以上工亡、视同工亡情形的,其余出现的职工死亡情形一般为非因工死亡。
问有哪些福利待遇?
1、丧葬费为3500元(享受厅级待遇的人员为4000元),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
(1)已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2)其他人员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缴费年限分档发给。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不满4年的,发给30%。4至10年期间,逐年上调10%。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支付)
(1)2019年9月30日前死亡的,农村户口:330元/月;非农村户口:385元/月。
(2)2013年9月30日后死亡的,农村户口:300元/月;非农村户口:3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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